同居關係解除後的房產如何分割?

典型案例:

當事人:原告:杜某;被告:畢某。

杜某與畢某於2011年4月1日相識並開始同居。2013年4月,由其出資以畢某的名義按揭購買了本案爭議房屋,並由其每月向銀行償還貸款。現與畢某已不存在同居關係。

2016年7月18日,杜某訴稱: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與畢某的同居關係,依法分割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房產。

畢某辯稱:杜某所述不屬實。本案爭議房屋,系我與胞姐共同出資購買,與杜某沒有任何關係。在審理過程中,杜某主張其曾向還款賬戶的賬號上匯款,用於償還購房貸款。畢某認可杜某的上述匯款、存款行為,但主張該款系雙方在戀愛期間杜某的贈與,並非用於償還貸款。畢某對此未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最終法院也未能支持杜某分割房屋的請求,只是判決畢某將杜某所還的房貸返還給杜某。

法律適用:

1.《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

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

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

的若干意見》(1989年12月13日)

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第十一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律師寄語:

本案中,杜某和畢某是同居關係,而非夫妻關係。這是本案中影響法院對於房產是否共同財產的關鍵因素。

對於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處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處理。即能證明為個人財產的,按個人財產處理;不能證明為個人財產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杜某主張房屋系雙方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財產,但杜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其該項主張。其中,杜某未提供證據證實其支付了相應首付款,且杜某申請法院調取的相關匯款證據僅可證實其曾向畢某償還購房貸款的還款賬戶中匯入相關款項,不能證實本案涉及房屋系其與畢某共同購買,故法院最終對杜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我們建議,同居雙方如果在同居期間購置房產的,應當以雙方共同的名義簽訂合同,或者在購置後對取得的房產作出說明及約定,並及時達成書面協議,經雙方簽字確認,以避免在解除同居關係後,因為財產權屬不明發生糾紛,造成不必要損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