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在学校打篮球受伤类案件的处理

这是本人最近在法院实习,担任法官助理时所经办的一个案子。

原告系某学校高中学生,被告系其同级同学,二人在事发时均系未成年,二人在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赛时,在原告运球至篮球架下方欲投篮时,被告在跳起防守时欲挥手打掉篮球阻止原告投篮过程中手部碰到原告头部,原告落地时摔到脸部撞到篮球架底座。后原告继续参加比赛,后在吃饭时发现无法咀嚼。经送医诊断,原告上颌骨折,随后发生争端,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及被告学生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所拟初稿中,根据一般侵权案件中需满足的四要件,我认为被告不存在过错及重大过失,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本案应属意外事件,故判定被告不承担责任。

但法官老师在审阅判决书时,认为虽然原告本次受伤属于意外事件,不适用过错原则处理本案,但因原被告二人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比赛风险的认识与判断能力不能等同于成年人,要求参赛学生自担正常的比赛风险,无自愿基础且于法无据,故本案也不宜适用风险自担原则。因此,综合考虑公平正义原则与鼓励体育教学活动的开展,本案最终采取公平原则,由原告,被告学生及被告学校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判决下发后,当事人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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