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和顾客玩“公主抱”受伤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案情】朱某是临沂市莒南县板泉镇某KTV工作人员,负责酒水推销。2017年2月24日下午,赵某与朋友到KTV唱歌喝酒,由朱某等人陪同唱歌喝酒。在此期间,赵某与朱某玩“公主抱”,不慎摔倒,致朱某右双踝闭合骨折下胫腓分离。朱某多次要求赵某赔偿其伤后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都被赵某以损失应由KTV老板雇主承担而拒绝。

2017年3月16日,朱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其伤后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7566.73元。

庭审中,被告方称朱某的受伤是为了工作,为了多推销酒,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来承担,被告作为顾客在KTV唱歌是消费者,不应承担责任。

【审理】莒南法院认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构成因果关系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朱某所受损害是突如其来而不可预料的,超出了雇主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雇主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并且雇主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而是由直接侵权人赵某的行为造成朱某的身体损害,雇主对损害结果发生的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对于朱某所受损害应由直接侵权第三人赵某承担责任。

本案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理由是:(一)原告朱某在明知赵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同意由赵某抱起,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亦存在过错。(二)朱某在享有从雇主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同时,负有必要安全注意义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谨慎行事,减少或避免损害的发生。(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为妥。

【判决】因调解无果,莒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朱某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12651.49元,由赵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朱某90121.19元(含赵某已付医疗费5000元),余额由朱某自负。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

通讯员邹旭 梅嘉 沂蒙晚报记者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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