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納稅籌劃

股權轉讓納稅籌劃要點,1.股權轉讓納稅籌劃的前提與基礎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其作了定義:“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以上這一規定是下面案例中股權持有收益和股權轉讓收益進行轉化從而實現納稅籌劃的前提條件和基礎。

2.股權轉讓收入是否扣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的國稅政策沿革 :

(1)國稅發〔2000〕118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如下。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即:2000—2003年,內資企業轉讓股權不允許扣減投資者享有的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2)國稅函〔2004〕390號文件規定如下。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複徵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即只要對被投資企業持有的股份超過95%,就可以在股權轉讓價款中扣減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3)國稅發〔1997〕71號文件(針對外商投資企業)規定如下。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併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的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於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

這說明2008年1月1日之前,內資企業只有轉讓持股超過95%以上股份或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才可以將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從股權轉讓價中扣減,而外資企業無論持有被投資企業股份多少比例都可以將留存收益扣減。

(4)從2008年1月1日企業所得稅施行後,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國稅函〔2010〕79號文件文件規定:股權轉讓徵所得稅,轉讓收入不允許扣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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