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商標是誰的?


海天調味品填滿每家的廚房,海天醬油曬滿多少天!大曬場!但啊這個“海天”可能是假滴,因為吧!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第29類2908群組商標範圍,即食用油脂;食用芝麻油;食用玉米油;食用菜油;食用菜籽油;食用葵花籽油;食用油;食用棕櫚果仁油;烹飪用亞麻籽油;食用可可脂領域裡。江西青龍高科油脂有限公司分別於1994/1996/1997年申請的“海天SEASKY及圖”商標、“海天HAITIAN及圖”商標、“海天Haitian”商標仍為有效商標,且構成海天味業在2018年申請註冊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海天”商標是誰的?


判決書全文: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京73行初7925號

原告: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文沙路16號。

法定代表人:龐康,董事長、總經理。(未到庭)

委託訴訟代理人:林小路,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

委託訴訟代理人:肖健,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漢族,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住北京市西城區。(到庭)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未到庭)

委託訴訟代理人:洪飛揚,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到庭)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澤然,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未到庭)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19]第96895號關於第28702479號“海天及圖”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複審決定。

本院受理時間:2019年7月1日。

開庭審理時間:2019年7月17日。

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駁回訴爭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

原告訴稱:一、原告在調味品行業具有廣泛知名度,訴爭商標是原告所持“海天”馳名商標的延續性註冊。二、訴爭商標在圖形構圖、整體視覺效果上具有明顯的獨創性,與第843093號“海天SEASKY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第1205473號“海天HAITIAN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第1174895號“海天Haitian”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三)不構成近似商標。三、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四、原告已對引證商標一至三提起了無效宣告申請和撤銷申請,各引證商標權利狀態不穩定,請求法院中止審理。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原告。

2、申請號:28702479

3、申請日期:2018年1月15日。

4、標識:

5、指定使用的商品(第29類2908群組):食用油脂;食用芝麻油;食用玉米油;食用菜油;食用菜籽油;食用葵花籽油;食用油;食用棕櫚果仁油;烹飪用亞麻籽油;食用可可脂。

二、引證商標一

1、申請人:江西青龍高科油脂有限公司。

2、申請號:843093

3、申請日期:1994年9月15日。

4、專用期限:2016年5月28日到2026年5月27日

5、標識: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29類2908群組):食用油。

三、引證商標二

1、申請人:江西青龍高科油脂有限公司。

2、申請號:1205473

3、申請日期:1996年7月12日。

4、初審公告日期:2018年6月6日。

5、專用期限:2018年9月7日到2028年9月6日

6、標識: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29類2908群組):食用油。

四、引證商標三

1、申請人:江西青龍高科油脂有限公司。

2、申請號:1174895

3、申請日期:1997年4月15日。

4、初審公告日期:2018年2月13日。

5、專用期限:2018年5月14日到2028年5月13日

6、標識:

7、核定使用的商品(第29類2908群組):食用油;食用菜籽油;芝麻油;食用菜油;食用茶油;玉米油;花生油。

五、其他事實

本案訴訟期間,原告向法庭提交了15組新證據,用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訴爭商標是原告所持有的馳名商標的延續註冊,原告已對各引證商標提起了無效宣告申請和撤銷申請。

另查,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

上述事實,有訴爭商標和各引證商標檔案、商標駁回通知書、商標駁回複審申請書、原告提交的證據及開庭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訴爭商標由漢字“海天”及圖組成,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海天”。引證商標一由漢字“海天”、英文“SEASKY”及圖組成。引證商標二由漢字“海天”、對應拼音“HAITIAN”及圖組成。引證商標三由漢字“海天”及對應拼音“Haitian”組成。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都包含漢字“海天”,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相關公眾在隔離比對狀態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分,應認定為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食用菜油”等商品,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若共存於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申362號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申訴案裁定書中認定:商標駁回複審案件為單方程序,因此引證商標持有人不可能作為訴訟主體參與到該程序中,有關引證商標知名度的證據因而在該程序中無法得以出示。在缺乏對訴爭商標,特別是引證商標進行充分舉證和辯論的情況下,商標知名度實際上無法予以考慮,否則將有違程序的正當性。本案中,只有原告提交證據試圖證明訴爭商標知名度強,而各引證商標權利人並未參與本案。因原告的證據均為單方證據,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經使用已可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原告的相應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已對引證商標一至三提起了無效宣告申請和撤銷申請,希望法院中止審理。因截至本案開庭審理時各引證商標的無效宣告程序和撤銷程序尚未終結,對於各引證商標穩定性尚無定論,不屬於中止審理的當然依據。截至本案審理時各引證商標仍為有效商標,仍構成訴爭商標獲准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故原告的上述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其先後註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續關係。原告關於訴爭商標是其在先商標延續註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鑑於訴爭商標提出註冊申請時,引證商標二、三尚未被初步審定公告,故本案應當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進行審查,被訴決定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存在不當。但鑑於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訴決定的這一瑕疵並不影響駁回訴爭商標註冊申請這一結論的正確性。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訴決定雖然適用法律存在不當,但決定審查結論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並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智濤

人民陪審員 李黎東

人民陪審員 趙振洲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春錦

法官 助理 馮雅瓊

書 記 員 王樂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