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生怨觸刑律 相對不訴化矛盾

檢察機關作為一個司法機關,不僅肩負著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更肩負著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重任。靈丘縣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辦理方面始終牢記檢察機關是社會矛盾的“減壓閥”,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積極參與者,在嚴懲重大刑事案件的同時,對一些輕微刑事案件採取相對不起訴的方式,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近日,我院依法對白某某故意傷害案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了結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多年的積怨。

2013年10月24日早上5時30分左右,被害人李某某在去羊場看門的路上偶遇正在地裡砍玉米杆的同村村民白某某,後雙方因瑣事發生口角,進而演變為廝打,最終白某某手持砍玉米杆的鐮刀將被害人李某某砍傷。經大同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李某某左顴骨粉碎性骨折、左眼外角外側皮裂傷、多處皮挫傷,其傷情已經構成輕傷。

受理案件後,通過閱卷及訊問了解到白某某今年已經71歲,且靈丘縣看守所在對白某某進行入所體檢的時候就發現白某某患有嚴重疾病,對白某某不予收押。後經請示檢察長,我院決定對白某某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另外,通過詢問被害人李某某,我院瞭解到在案發後雙方當事人曾經就本案民事部分進行過調解,並且白某某一方之前先後分兩次支付過李某某29500元賠償款,後來因故未能支付剩餘款項。我院瞭解到該情況後,認為該案存在繼續調解的可能,且受害方也明確表示白某某若能將剩餘款項付清,可以對其故意傷害行為予以諒解,希望檢察機關能夠從中進行調解。後辦案人主動聯繫了白某某,分別從法理及情理角度與白某某進行了溝通,經過不懈努力,最終雙方再次達成和解,由白某某一方向李某某支付剩餘款項4萬元整,李某某向白某某出具了諒解書。至此,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多年的“恩怨”最終得以徹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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