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若實行,會給債權人帶來哪些好處?

強制執行作為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措施,主要是針對不履行判決的當事人。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強制執行法,強制執行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民事訴訟法》中。

《強制執行法》若實行,會給債權人帶來哪些好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強制執行措施在解決判決履行的相關問題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特別是對於民間借貸、民商經濟糾紛而言,執行是否到位就成為了老百姓最為關心的問題。

《強制執行法》若實行,會給債權人帶來哪些好處?

由於沒有專屬的法律法規,強制執行程序在啟動至終止、是否終止等方面的議定也給了基層法院帶來了很多受限。法治社會的大環境下,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規能夠給執行部門帶來積極的指導意義。

為此,在近期的全國大會中,有代表提出了制定《強制執行法》的建議,希望從頂層制度的設計入手,通過設立專法解決基層法院執行難題。其中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設立被執行人主動報告制度

建議中指出,對於既未在判決規定期間履行,又拒絕在法定期限內報告履行情況、主動申報財產的被執行人,或申報財產不實等情形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強制執行法》若實行,會給債權人帶來哪些好處?

這一點,跟刑法中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很相似。但不同的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需要通過法院裁定的。司法實踐中,拒不執行罪往往發生在法院啟動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但故意不執行或抗拒執行時才會被認定。入刑條件對於被執行人而言較為被動,而建議中提出的內容,正是採用入刑的壓力迫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

此舉把入刑範圍從“不履行”擴大至“不主動、不如實報告、不履行”,增加了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資產的違法成本,對於債權人而言,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債權的實現難度。

2、強制執行程序由法院主動啟動

建議中還提及到關於強制執行程序的啟動問題,提出由法院主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並簡化民事執行程序的流程環節。這點對於債權人而言,可以說是最大的福音。

《強制執行法》若實行,會給債權人帶來哪些好處?

為什麼這麼說?因為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對法院執行程序熟悉的債權人少之又少,而負責其案的律師一般只負責把官司“打贏”,法院判決過後雙方的合作關係就結束了,從而忽視往後的執行問題。此時,很多債權人就會傻傻地等待著債務人履行判決,而壓根不知道還有“強制執行”這一說,更不知道這個程序需要自己主動向法院申請。

因此,如若強制執行程序由被動申請轉為法院主動啟動,能夠有效降低債權人在實現債權過程中的時間成本。


看完以上兩點,你認為《強制執行法》是否有必要實行呢?歡迎暢談你的看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