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製度在深圳“破冰” 個人破產是一無所有嗎?

深圳特區報:市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計劃正式出爐,今年市人大常委會擬新提交審議法規31項,其中包括16項新制定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納入其中,這意味著,備受關注的個人破產製度,有望在深圳“破冰”。


個人破產製度在深圳“破冰”  個人破產是一無所有嗎?


給破產者東山再起的機會

  企業資不抵債了,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個人負債累累無力償還,卻不能通過同樣的方式解決困難。這樣的現狀既困擾著法院,也困擾著部分本無意成為“老賴”的欠債者。當前,世界上一些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個人破產的法律法規。由於歷史原因,中國目前沒有個人破產製度,僅有《企業破產法》,其被學者們稱為“半部破產法”。個人破產製度的缺失,一方面造成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另一方面也影響了企業破產製度的效果。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制定,有望改變上述狀況。據介紹,個人破產是給一些非惡意欠債的自然人一種可以免除債務的機會,讓他們重新進入生活工作,可以重新努力、重新來過。

樂視創始人賈躍亭在美國申請個人破產重組,引發極大關注。在國內,賈躍亭被列為俗稱“老賴”的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未履行金額過百億元。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數據顯示,全國失信執行人已超過千萬。他們中並非所有的人都故意欠債不還,有相當一部分確無財產可供執行,被迫成為“老賴”。

相信對於大多數中國人來說,個人破產是一個非常陌生的說法,畢竟在中國人的心目中一直有一種“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說法,即使到了當下的經濟時期,大家對於企業的破產製度很多時候都還有不能理解的情況,更別提說個人破產了,但是個人破產製度卻並不是一個新鮮事物。

  當前意義上的個人破產,簡單點說,就是當欠錢的人已經資不抵債到無法還錢的時候,將會由法院宣告其個人破產,並且對其所擁有的財產進行一定的清算和分配,並對其實在無力償還的債務進行豁免。我們以賈躍亭為例,賈躍亭在中國已經成為了一個家喻戶曉的老賴,可以說他已經完全陷入了債務危機,如果他還想進一步開啟新的生活的話,這些舊的債務就會把他逼的喘不過氣來,這個時候賈躍亭如果選擇了個人破產,按照美國的破產法,法院是不會把他的所有財產全部用來清算償還債務的,而是給他保持了一定用於維持基本生活的財產,這樣等到清算完畢,賈躍亭就可以得到破產法規定的債務豁免,從此也就擺脫了舊的債務,可以開啟全新的生活了。

  所以,對於賈躍亭來說,個人破產製度無疑是給其本來灰暗的未來開了一扇窗戶,讓他有了一種天無絕人之路的感覺。目前,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均有較為完善的個人破產製度。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今年6月,國家發改委在加快完善市場主體改革方案裡也特別提到分步推動個人破產製度,進一步擴大破產製度的市場適應主體。此外,浙江溫州等地試點個人債務清理機制,全體債權人協商一致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使得該程序一定程度上具備了個人破產製度的實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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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製度不是“老賴”避風港

  個人破產製度來了,以後欠錢不用還了?該制度會不會成為“老賴”的避風港?這是許多人擔心的問題。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個人破產製度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因此,個人破產立法要樹立的基本價值導向,即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製度的保護,並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而對於那些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則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事實上,個人債權債務關係有時表現得較為複雜,既有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也有債權人之間得不到公平清償而引發更多矛盾和問題。因此,如何全面規範個人破產程序,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依法清理債權債務關係,是這部立法的重點和難點。

個人破產製度的目的,是讓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個人債務人獲得重生的機會,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將債務人剩餘的財產能夠儘可能以最公平的方式分配給各個債權人。如此,市場主體在遭遇競爭失敗時,就可以用對整個經濟傷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場或者實現重生,推動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當然,推行個人破產製度的同時,也需要有完善的個人財產信息系統和強大高效的監管機構來防止惡意逃債的發生。

個人破產法的由來

最早個人破產的概念,起源於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法典》規定: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將其妻子、子女變賣為奴隸,直至還清債務為止。

但那時的債務破產執行制度(並非個人破產法)具有明顯的野蠻性,僅僅只適用於奴隸制社會。 真正意義上的個人破產法雛形,始於1244年頒佈的針對商人階級破產的《威尼斯條例》。當時的破產人管理制度允許債權人私自扣押債務人財產或人身,完善了財產扣押和分配製度。不過以上兩種制度和條例,都明顯帶著“破產有罪”的偏見。直到上世紀80年代,資本主義國家信貸消費擴張,違約風險隨之擴大,人們也逐漸對超前消費、破產等概念的看法變得中立起來。為了防止這種風險,1978年美國聯邦政府制定了有關個人及企業的破產法,並適用於所有的的破產案件。

那中國呢?在2004年全國人大正式審議新破產法草案時,由於當時“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還不完善”,草案中並沒有個人破產方面內容,2006年頒佈的《企業破產法》一直沿用至今。

事實上,個人債權債務關係有時表現得較為複雜,既有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也有債權人之間得不到公平清償而引發更多矛盾和問題。因此,如何全面規範個人破產程序,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依法清理債權債務關係,是這部立法的重點和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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