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電商“想良生活”自稱優於直銷制度為何被指涉嫌傳銷?

社交電商“想良生活”自稱優於直銷制度為何被指涉嫌傳銷?


  近日,有網友跟社交財經表示一家名為“想良生活”的社交電商平臺購買396元禮包成為會員,然後在該平臺消費不同金額的錢不僅會升級,還會得到不同的銷售返傭。該社交電商平臺宣稱“模式優於電商,制度優於直銷,產品優於微商”的口號。


社交電商“想良生活”自稱優於直銷制度為何被指涉嫌傳銷?


  據天眼查顯示,“想良生活”是由寧波想良生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運營,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施光輝,擔任董事長,原法人代表孫思南擔任副董事長,該公司2019年3月27日成立,註冊資金1000萬人民幣。那麼,“想良生活”為何被指涉嫌傳銷呢?


  制度優於直銷的社交電商模式被指涉傳


  社交財經通過網友提供的信息發現,社交電商“想良生活”級別分為:


社交電商“想良生活”自稱優於直銷制度為何被指涉嫌傳銷?


  VIP:消費 396元 禮包,銷售佣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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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VIP:消費 1979 元禮包,銷售佣金25% ,培訓費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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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主管:VIP 會員一次性消費 8316 元禮包;VIP 或 SVIP 會員消費累積達到 8316元淨值以上,銷售佣金25% ,培訓費10% ,服務費12%;


社交電商“想良生活”自稱優於直銷制度為何被指涉嫌傳銷?


  運營經理:培育 5 名服務主管,團隊銷售業績達到 23 萬銷售淨值 ,銷售佣金25% ,培訓費10% ,服務費12%,渠道分紅5%,運營經理分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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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運營經理:培育 5 名直屬運營經理,銷售佣金25% ,培訓費10% ,服務費12%,渠道分紅5%,運營經理分紅2%,高級運營經理分紅2%;


  合夥人:待定


  此外,社交財經還發現,在設立的層級返傭制度之下,還有特別說明:聯創分紅:聯合創始會員(主管以上並達到業績考核標準):全球 1%業績分紅(銷售淨值)按年分紅;運營經理分紅:當月除去大部門業績,其餘部門合計業績達到 10 萬,有資格參與當月公司總業績 2%分紅;高級運營經理分紅:當月除去大部門業績,其餘部門合計業績達到 80 萬,有資格參與當月公司總業績 2%分紅;復購業績計算:復購產品按淨值計入銷售業績,佣金按銷售佣金發放;合夥人:成為公司合夥人,享受公司期權激勵和全球業績分紅(注:以上運營經理、高級運營經理分紅達標政策截止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據北京漢良律師事務所胡祥材表示:“從形式上看,根據《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入門費’、‘拉人頭’、‘團隊計酬’三要件是判斷是否為傳銷的重要依據,市場監督總局表態若同時具備上述三點,即可斷定涉嫌傳銷。上述會員薪酬計劃方案帶有明顯的上述特點。但涉嫌傳銷,還需要研究其主導的商業經營模式,是通過拉人頭、入門費為主營業務還是有其他主要收入業務,傳銷本質屬於龐氏騙局並不會產生財富。”


  浙江新昌天然公司曾虛假宣傳被監管部門通告


社交電商“想良生活”自稱優於直銷制度為何被指涉嫌傳銷?


  此外,社交財經打開“想良生活”微信小程序發現,該商城主銷售瑞草世家的保健食品。據悉,瑞草世家是浙江新昌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保健品品牌。


  據天眼查顯示,浙江新昌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陳月明,擔任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孫載明擔任監事,該公司成立於1997年1月7日,實繳資本 300萬人民幣。2017年4月20日,浙江新昌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被縣環保局行政處罰,即:浙江新昌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新昌大道東路869號建設保健品生產項目,未經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擅自於2006年建成並投入生產。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社交電商“想良生活”自稱優於直銷制度為何被指涉嫌傳銷?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停止生產;2、罰款叄萬叄仟柒佰伍拾元整。


  此外,2017年7月18日,原國家食藥總局發佈了關於8起虛假宣傳廣告的通告顯示:“開心人網上藥店”網站發佈的標識為“小可膠囊”的廣告。廣告中標識的產品批准文號是國食健字G20090116,證件持有人為浙江新昌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廣告中宣稱“六個月以上,血糖健康恢復到30歲,糖尿病不復發”等內容。


  涉傳為何成為部分社交電商的“慣病”?


  近年來,社交電商“冰火兩重天”,一方面拼多多、雲集、蘑菇街等頭部社交電商平臺紛紛成功上市,而好衣庫、貝店等也獲得不菲融資;另一方面雲集微店、花生日記先後被爆出收到監管罰單,更有平臺因網絡傳銷被警方端掉。


  那麼,社交電商為何會前赴後繼的觸碰法律的紅線呢?據業內人士對社交財經表示:“社交電商運作模式在C2C(消費者對消費者)與B2C(企業對消費者)的基礎上演變出新的形態,此種模式屬於社交電商經營的多級分銷,容易演變為披著社交電商外衣的傳銷行為。”


  相關監管部門則表示:“披著社交電商外衣搞傳銷的案件往往牽涉多個省市,就目前的技術條件看,傳銷完全可以做到去中心化、不需要實際的辦公點、網站域名設立在境外、資金往來均通過移動支付實現,這是與傳統傳銷特徵完全不同的,再加上市場監管部門執法手段有限,查辦社交電商涉傳案件目前面臨巨大挑戰。但對於市場監管部門來說,從立法本意上深入理解法律法規,加大軟硬件的投入,提升執法辦案技能,瞭解新型商業模式的運作特點。”


  社交財經則認為,當前社交屬性的銷售裂變增長速度太誘人,部分電商平臺自認為已經做了有效的規避措施,這樣一來,一些發育不良的社交電商很容易陷入傳銷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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