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6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周某與被害人黃某某約好在無為市無城鎮藍鼎鉑悅園見面,處理當天晚上因吃飯時所發生的糾紛。見面後,雙方因言語不合發生爭執,被告人周某從路邊撿起石頭和地板磚碎塊將被害人黃某某的大腿、手腕及臀部等多處劃傷。經鑑定,被害人黃某某的傷情評定為輕傷一級。
案發後,被告人周某墊付了部分醫藥費。2020年1月19日,周某在接到公安機關的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
2020年4月15日,安徽省蕪湖市無為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周某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向無為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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