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无为县检察院对周某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1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约好在无为市无城镇蓝鼎铂悦园见面,处理当天晚上因吃饭时所发生的纠纷。见面后,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被告人周某从路边捡起石头和地板砖碎块将被害人黄某某的大腿、手腕及臀部等多处划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2020年1月19日,周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2020年4月15日,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某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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