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企業對外投資取得分紅不免稅,跟自然人股東分紅一樣繳20%稅

提 醒:

1、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屬於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

2、但是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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