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期」小客車加裝車頂行李架並載貨如何處理?

「第73期」小客車加裝車頂行李架並載貨如何處理?

第73期


一、概念

車頂行李架規範的叫法是“車頂架 roof rack”:

是通過自身與車身固定,並在車頂上用來裝載物體的特定用途的支架。屬於汽車頂部裝載裝置的一種,除此之外,還有車頂杆、自行車架、自行車車輪架、滑雪板和/或雪橇架、帆板和/或衝浪板架、帆板桅杆架、車頂箱、獨木舟和/或皮划艇架、車頂框、梯子架等。

「第73期」小客車加裝車頂行李架並載貨如何處理?

【問題一】為什麼有些車,出廠就有行李架?

【答】頂置行李架其實不是車輛必須配件,屬於車輛的選裝件(選裝零部件),根據國家經貿委、公安部規定,同一型號的產品在一定範圍內允許選裝不同的零部件。

現在的民用車都實行《公告》管理,汽車生產企業在產品申報的時候,在申報材料的選裝欄中填報行李架等選裝件,出廠時隨車配發備註有行李架等選裝件《機動車註冊登記技術參數表》如下圖。

註冊登記時,只要車輛產品的實際狀況符合《公告》光盤所列選裝件清單和同一型號說明的,便可辦理註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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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出廠時不帶行李架,後自主加裝的算不算改型?


【答】算!

加裝行李架的車輛,在外觀形狀上面發生了變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第1項: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按照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違法代碼10870。

建議一:在加裝車頂行李架等裝載裝置時應確保安裝尺寸的合適性、與安裝車輛的匹配性,安裝後不影響車輛的正常駕駛,並確保符合相關機動車輛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如,寬度應當限制在車頂面板的寬度內,安裝後的總體尺寸應符合《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所有連接部分的外徑及相關要求應符合《乘用車外部凸出物》GB 11566的規定。

建議二:在加裝車頂行李架等裝載裝置後,應當第一時間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通俗地說就是更換行駛證登記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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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加裝行李架的車輛在載物載貨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1)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4條第2款規定,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違反即構成“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違法行為,罰款100元,駕駛證記1分,違法代碼:11110。

另,對於在車頂安裝自行車架、滑雪板和/或雪橇架、帆板和/或衝浪板架、帆板桅杆架、車頂箱、獨木舟和/或皮划艇架的,超過0.5米太簡單,只要發現了,基本上都要挨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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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裝載須均衡平穩,捆紮牢固,裝載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品,須封蓋嚴密。

機動車在道路上高速行駛,由於慣性的原因,遺灑物品亦有很大的動能,會對其他車輛和行人的安全造成嚴重威脅。違反即構成“機動車載物行駛時遺灑、飄散載運物的”違法行為,罰款100元,違法代碼:60140.


參考文獻

16.Jan. 2020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
  • 《汽車頂部裝載裝置》QC∕T 948-2013
  • 《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
  • 《乘用車外部凸出物》GB 11566-2009
  •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車輛公告管理和註冊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經貿產業〔2002〕768號)
  • 【代碼本】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代碼及處罰記分標準詳解(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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