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詳解

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分為三檔,其中基本徵收率為3%,臨時適用(優惠)徵收率為1%,特定徵收率5%。

一、基本徵收率3%

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銷售無形資產,除另有規定外,徵收率為3%。

二、臨時適用(優惠)徵收率1%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並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享受復工復業減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放棄減稅或免稅,按照3%徵收率申報納稅並開具3%徵收率的專用發票,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三、特定徵收率5%

1、銷售不動產;

2、不動產租賃服務;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

3、收取試點前開工的橋、閘通行費;

4、轉讓營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選擇適用差額徵稅的;

5、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安全保護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

6、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開然氣按實物徵收增值稅;

四、兩個“減按”規定

1、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舊貨,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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