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拖欠前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新物业公司可以收取吗

前物业公司有些应收的物业费没有收到就被解聘了,新来的物业公司可以收取以前的物业费吗?

2018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个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院认为,新来的物业公司于2014年9月27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某小区所有业主拖欠的2005年以来的物业管理费,现新来的物业公司已通知业主张某,故该转让是有效的。新物业有权收取以前的物业管理费。

业主拖欠前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新物业公司可以收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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