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藏!違法徵收、強拆應該怎麼賠?河南高院今日低調洩密!

為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加強規範拆遷賠償類案件審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辦制定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審理違法徵收、違法強拆類行政賠償案件的工作指南(試行)》。

在審理違法徵收、違法強拆賠償案件時,法院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態度和立場?會審查哪些內容?又會如何判決?河南高院已經將這些悄悄寫進了指南里!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以最快的速度為大家分享最新政策!


速藏!違法徵收、強拆應該怎麼賠?河南高院今日低調洩密!

一、審理違法徵收、違法強拆類行政賠償案件應堅持什麼原則?


全省各級法院審理違法徵收、違法強制拆除房屋類行政賠償案件,應以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為原則,圍繞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建設,堅持依法賠償與合理補償相結合,綜合考量平衡各方利益,注重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促使行政賠償爭議及時公正化解,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穩定和諧有序發展。

二、行政行為未經確認違法,賠償請求人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如何處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徵收、強拆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但該行政行為尚未被確認違法,賠償請求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法院應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應裁定駁回起訴。行政行為已被確認違法,賠償請求人不經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三、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訴至法院的,法院如何處理?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徵收、強拆的行為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事實行為,或者行政行為已被確認違法,賠償請求人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行政賠償,賠償義務機關超過法定期限未作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相應損失的,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後直接作出實體判決。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且只能一次判決賠償義務機關在兩個月內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仍未作出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再次訴至法院的,法院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實體判決,不得再次判決責令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或判決賠償義務機關依法予以賠償。但賠償請求人明確要求法院判決責令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的除外。


四、賠償義務機關所作賠償決定違法或者顯失公平的,能否判令賠償義務機關重新處理?


賠償義務機關已經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或者所作賠償決定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顯失公平,賠償請求人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決賠償義務機關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實後直接作出實體判決,確實難以直接作出實體判決的,也可以判令賠償義務機關重新處理。

五、賠償請求人能否基於一個違法行為提起多個行政賠償訴訟?


賠償請求人基於同一徵收或者強拆侵權行為申請行政賠償,應當就全部賠償項目一併主張,對賠償請求人未主張的法定賠償項目,經一審法院釋明後,賠償請求人仍不主張的,視為放棄該部分權利。但起訴時損失尚未發生或者不能確定的除外。釋明情況應當記入一審裁判文書。

六、房屋被違法拆除,賠償請求人可以主張哪些損失?


房屋被違法拆除,權利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房屋價值損失、室內物品損失、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過渡期間的房屋租賃費等直接損失,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據實處理。

七、違法拆除國有出讓土地上房屋的,如何確定房屋價值損失?


行政機關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造,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國有出讓土地上合法房屋並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之前進行的調查登記、價值評估、徵收補償決定等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僅強制拆除房屋的程序違法,賠償請求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房屋價值損失的,法院可結合違法拆除房屋的目的、賠償請求人實際損失情況等因素,在徵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房屋價值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原則上掌握在百分之十以內。


未經法定程序評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違法或者顯失公平,當事人各方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房屋客觀價值的,原則上應將賠償案件一審立案日作為評估基準日,通過委託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損失。


因缺乏評估所需部分條件影響價值評估進行,法院可在當事人舉證、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完善鑑定所需材料。當事人有條件舉證或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拒不舉證、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各方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房屋客觀價值,但可以通過評估確定房屋價值,經一審法院釋明,賠償請求人不同意評估的,可以判決駁回其對房屋價值損失的賠償請求。


應當通過評估確定房屋價值,由於當事人各方均未保存、固定證據,導致失去依法評估條件,難以確定房屋價值損失的,可以參照周邊同類房屋交易平均價格確定房屋價值損失。

八、違法拆除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的,如何確定房屋價值損失?


國有劃撥土地上合法房屋被違法拆除,確定房屋價值損失時,參照國有出讓土地上房屋處理,但原則上應當扣除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價值。


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權屬證書顯示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此類房屋被違法拆除,賠償請求人要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標準賠償房屋價值損失的,可予支持。


九、違法拆除集體非經營性建設用地上房屋的,確定房屋價值損失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集體非經營性建設用地上房屋,包括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被行政機關違法拆除的,在確定房屋價值損失時,應當查明以下事實並將其作為裁判參考: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過錯程度,房屋佔用土地的性質、來源,房屋建造的面積、結構、時間,是否經過規劃、審批,是否符合規劃要求,賠償請求人家庭人員組成情況,被拆除房屋是否系其唯一住房,案涉土地是否經過法定程序徵收,制定安置補償方案的程序是否合法等。


違法拆除宅基地上房屋,可參照政府制定的安置補償方案確定房屋價值損失。政府制定的安置補償方案能夠彌補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損失,賠償請求人提出超出安置補償方案之外的賠償請求的,不予支持。


為滿足基本生活需要,賠償請求人未經有權機關審批在集體土地上建造房屋,確有證據能夠證明其曾提出申請並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但由於審批機關的原因未取得規劃、建設許可,或者由於政府長期停辦等非其個人的原因未辦理產權證書,且房屋未超出法律、法規、規章對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積、層高、容積率等要求的上限,該類房屋被違法拆除的,應作為合法房屋予以保護。


對不符合村鎮建設規劃和超高、超限或超出容積率上限的部分,賠償請求人要求按照合法房屋賠償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安置補償方案中有補償規定和補償標準的,可參考安置補償方案予以處理。


徵收公告發布後,或者徵收公告雖未發佈但徵收行為已經實質性啟動,突擊建造的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建造成本或者按照安置補償方案進行賠償的,不予支持。


十、“城中村”的房屋被違法拆除,按照安置補償方案確定的損失顯失公平時,如何處理?


城市規劃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依法建造的房屋被違法拆除,按照安置補償方案確定的賠償標準處理對賠償請求人顯失公平的,可參考周邊類似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確定房屋價值損失,但原則上應扣除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價值。

十一、非“城中村”宅基地上房屋被違法拆除,按照安置補償方案確定的損失顯失公平時,如何處理?


城市規劃區外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相應的安置補償方案顯失公平,賠償義務機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可具備置換宅基地條件且賠償請求人同意的,可判令賠償義務機關按照房屋重置價賠償房屋價值損失;不具備房屋安置、置換宅基地條件的,在確定房屋損失貨幣賠償數額時,可在補償安置方案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原則上不超過安置補償方案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

十二、唯一住房被違法拆除的,如何保障權利人的基本居住權益?


唯一合法住房被違法強制拆除,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法院判決確定的賠償結果應當能夠保障賠償請求人家庭基本居住權益。

十三、違章建築被強制拆除,拆除程序違法的,如何處理?


未經審批,改變土地用途、佔用基本農田建設的違法建築、超出期限的臨時建築被強制拆除,行政機關的強拆行為雖被確認違法,但因該類建築不屬於合法利益,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房屋價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違法拆除造成的合理建築材料損失及室內物品損失,可予支持。

十四、如何掌握“一戶一宅”的政策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違反“一戶一宅”規定,在多佔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被違法拆除,賠償請求人要求按照安置補償方案確定的標準或者市場價格賠償房屋價值損失的,不予支持。


賠償請求人多佔的宅基上房屋是通過繼承合法取得的,可以按照房屋的重置成本確定房屋價值損失。

十五、“小產權”房被違法拆除的,如何處理?


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或者“購買”宅基地建造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買受人要求按照市場價格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安置補償標準賠償房屋價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買賣行為予以認可,賠償義務機關亦未對房屋或宅基地登記的權利人進行相應的補償或者賠償,買受人要求按照房屋建築成本賠償損失的,可予支持。

十六、房屋被違法拆除,賠償請求人堅持要求判決恢復原狀或者安置房屋,實際上不具有恢復原狀可能,雙方又不能就房屋安置形成合意的,如何處理?


合法房屋被違法拆除,賠償請求人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原狀或者要求按照安置補償方案判決安置相應房屋,不主張貨幣賠償,而客觀上或法律上已不具備恢復原狀可能,雙方又不能就房屋安置達成一致意見的,一審法院應向賠償請求人釋明,詢問其是否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不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在法定期限內,賠償請求人另行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以貨幣形式賠償房屋價值損失的,應予立案受理。

十七、確定室內物品損失時,需要特別注意哪些問題?


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因賠償義務機關的原因導致賠償請求人無法對室內物品損失舉證證明,賠償義務機關在拆除房屋時亦未拍照、錄像、依法進行財產登記等,導致室內物品損失無法查清的,賠償請求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符合日常生活所需且未超出市場價值的室內物品損失的,應予支持。

十八、“住改商”房屋被違法拆除後,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停產停業損失的,如何處理?


房屋產權登記為住宅,實際用於經營,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後,賠償請求人主張賠償經營損失的,不予支持。但賠償請求人能夠提供合法的營業執照、6個月以上納稅證明,可以參考類似補償標準判決賠償適當的停產停業損失。

十九、房屋被違法拆除,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搬遷費、過渡費的,如何處理?


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合理的搬遷費和侵權行為發生至實際賠付之日期間家庭基本居住所需的房屋租賃費的,應予支持。

二十、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徵收安置補償方案中規定的補助、獎勵費的,如何處理?


非賠償請求人自身原因,或賠償請求人具有正當理由,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要求按照補償方案中的補助、獎勵條款進行賠償的,可予支持。

二十一、簽訂了補償協議賠償請求人又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如何處理?


房屋被違法拆除後,賠償請求人與有關行政機關就損失問題簽訂了補償或賠償協議,又反悔提起訴訟要求按照房屋市場價值賠償損失的,不予支持。


賠償請求人對補償或者賠償協議有異議的,可以就協議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二十二、訴訟前或訴訟中已經領取部分補償款、賠償款的,如何處理?


法院處理行政賠償爭議,在判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時,應當扣除當事人基於同一事實先前已經領取或者獲得的補償利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