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养女”案】无论真相如何,这个未成年女孩子都是受害者!


【性侵“养女”案】无论真相如何,这个未成年女孩子都是受害者!


【性侵“养女”案】无论真相如何,这个未成年女孩子都是受害者!


【性侵“养女”案】无论真相如何,这个未成年女孩子都是受害者!

为什么要在题目中「养女」这两个字上加双引号?因为很明显,鲍毓明和李星星根本不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收养子女有很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由于具体案情不得而知,我们不作一一论述。但从媒体已经公开的情况,鲍某1972年生,而李某年龄在14岁至18岁之间,非常明显,不符合《收养法》第9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由于不符合收养的这一实质要件,当地民政局也依法不能为他们办理收养登记。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收养法》规定的很清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没办登记,收养就在法律上不成立。既然不是当事人声称的养父女关系,那么双方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是与未成年人非法同居,是借收养之名行买卖儿童之实,还是有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存在?这个有待警方调查。

世界上的狼有很多,不管你是喜羊羊还是美羊羊狼大爷他都在那儿,问题是为什么偏偏你家的这只成为口中餐呢?连一个没见过什么世面没受过什么教育的农村妇女都知道天黑了,要去找玩耍的孩子回家吃饭。这是一个心智正常的父母最基本的安全常识。

就连我们这些成年人也常常被提醒,公共场合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更别说私下单独和陌生男子过夜了。我真想不通,什么样的动机什么样的父母会允许自己家的小姑娘跟一个年近半百的单身老男人孤男寡女式的长期同居生活达四年之久?!长期以来,社会各界都在呼吁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教育,由这件事看来,加强对监护人的责任和安全教育也是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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