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某樓等15人涉惡案件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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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检察|农某楼等15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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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田陽縣人民法院對農某樓等15人涉惡案件進行宣判,判處農某樓等15人二年二月至十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具體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總和刑期十ー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農某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總和刑期四年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農某樓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農某佳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總和刑期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被告人黃某彬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被告人黃某敢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被告人黃某亮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生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黃某劍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被告人陸某希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被告人梁某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黃某棒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黃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ニ萬元。

被告人黃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黃某南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件回顧

2019年5月9日,田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農某樓等15人以涉嫌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向田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農某樓、農某歷、黃某留以本地木材生意被外地人搶佔、幫助他人討債等為名,糾集該屯包括被告人農某佳、黃某彬、黃某完、梁某元、黃某敢、農某恆(在逃)、黃某品(在逃)、蒙某參(另案處理)、農某璜(在逃)等為主的人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農某樓、農某歷、黃某留、農某佳、黃某彬、黃某敢、黃某亮、梁某元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以農某樓、農某歷、黃某留為首,農某佳、黃某彬、黃某敢、黃某亮、梁某元為主要成員,成員相對固定的犯罪團伙,該團伙多次實施造法犯罪活動,是惡勢力團伙。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農某樓、黃某留、李某生、黃某彬、黃某敢、黃某亮、梁某元、黃某棒、黃某、黃某、黃某南、陸某希、黃某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採用威脅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應當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農某歷、農某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威脅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以拘押的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超過24小時並實施毆打,其行為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應當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或獨自採用威脅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夥同他人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為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究其刑事責任。

審核:李永明

田阳检察|农某楼等15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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