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之間的業務交易,為什麼稅局會這麼敏感?

隨著企業規模不斷擴張,企業間的業務錯綜交雜,就形成了關聯企業。很多老闆名下有多家公司,利於提升企業競爭優勢,甚至多家公司共享一套人馬,為企業節省不少成本。本就很有優勢的策略,為什麼在稅務檢查中,會有很多關聯企業存在涉稅風險呢?


01

為什麼稅務局對關聯企業這麼敏感?


關聯企業在處理業務時,常常懷著僥倖心理,認為企業間很熟絡,收入、費用、利潤等從這個碗裡放到那個碗中,簡單一操作就能少交很多稅,這樣的想法逐漸變成了企業偷漏稅的陋習。這些小伎倆怎麼會逃脫稅務局的法眼呢?


哪些行為引起稅務局關注?


(1)內部交易價格避稅


關聯企業利用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企業間的稅率存在差異,通過關聯交易的不合理定價降低稅負。人為的調解干預各關聯企業的成本和利潤,以達到其逃脫稅負的目的。


主要方式有:

a.資產轉讓、收入、成本、費用的轉讓的定價偏離市場價格(高於或低於市場價)

b.沒有真實業務,自己虛構業務。關聯企業簽訂虛假購銷合同。資金流、票據流與貨物流無法對應上。

c.委託方、受託方之間的委託業務收入通過多樣方式在他們之間劃撥。


(2)關聯企業重組避稅


關聯企業有盈有虧時,通常會將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已達到降低整體稅負的目的。


母公司盈利、子公司虧損。為了減少整體稅負,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資產,子公司盈利0無需繳納所得稅,母公司利潤減少,會減少相應稅額。


利用關聯方交易掩飾真實財務狀況,最終達到降低稅負、虛假業績等目的。


02

什麼是關聯公司?


關聯公司,是指相互之間具有聯繫的各企業。


聯繫分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


1)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適用: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2)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適用: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3)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適用: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分類彙總:

1.該企業的母公司

2.該企業的子公司

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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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注意: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同的控制,並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後才能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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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注意: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關聯方之間的業務交易,為什麼稅局會這麼敏感?


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合夥投資興辦的企業。


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合營企業分為2類:


a.合資經營,採用股權式合營方式。雙方都必須以貨幣計算股權,並按股權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必須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必須共同組成董事會,共同委託經理、副經理,以便於對合營企業進行共同管理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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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合作經營,採用契約式合營方式。按協議規定的投資方式和分配比例來計算;不一定組建共同管理機構,只須按合同規定各自分擔經營中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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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注意: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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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03

如何正確處理關聯公司交易?


1.關聯企業應本著獨立交易原則處理業務往來


案例背景:

1.乙是母子公司,根據集團經營戰略,由甲公司負責統一生產,乙公司作為銷售公司,統一對外銷售。甲是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率15%),生產不鏽鋼製品,乙公司是商貿企業(企業所得稅率25%),主要負責銷售甲公司產品至終端消費者。


假設二公司謀劃:甲公司以高毛利銷售產品給乙公司,利用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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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甲、乙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整體是一致的,但二種方式的應納稅額卻不一樣。


對比兩種情況,反映《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合理方法包括:

a.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按照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b.再銷售價格法: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c.成本加成法: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d.交易淨利潤法:按照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淨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e.利潤分割法: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併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採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2.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報送關聯業務情況報告表。(提供完整、真實的關聯業務情況,否則稅務局有權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案例背景


局端系統顯示丙公司報送的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存在疑點,通過財務報表數據比對,發現該公司去年其他應收款期初餘額為6150萬元,期末餘額為5320萬元,且長期處於掛賬狀態。進一步查看,發現該公司去年的財務費用為利息收支-30萬元。根據經驗,稅務人員初步判斷該公司可能存在“關聯企業之間使用資金存在異常”的情況,稅務機關決定對丙企業進行關聯業務調查。


通過調查瞭解到:丙公司經濟效益一直不錯,有不少閒置資金,其他應收款中確實有一部分資金投資成立的新公司丁。丙、丁公司存在資金拆借,但沒有形成書面借款合同留存備檔,且借款利息約定不明。


結論:丙公司對發生的關聯業務留存備查的資料準備不全,不能真實反映業務狀態。那麼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參考《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


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相關資料包括

a.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

b.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產、財產使用權、勞務等的再銷售(轉讓)價格或者最終銷售(轉讓)價格的相關資料;

c.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的產品價格、定價方式以及利潤水平等資料;


參考《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採用的方法:

a.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b.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c.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稅務機關開發了強大的金稅系統來應對稅收風險。其具有風險指標模型建設、風險識別和風險等級排序等功能。通過增值稅電子底賬系統掌握了企業整個供應鏈數據,結合天眼查清晰掌握企業的關係網。最終實現可以多渠道,多維度掌握關聯企業交易。大數據系統是有記憶的,凡事出現不合規的財稅處理,都會留下抹不掉的痕跡。


希望大家在處理關聯業務往來的時候,能夠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規避關聯企業的短板,發揮關聯企業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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