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晉城交警支隊四大隊民警接處了一起摩托車與小汽車相撞的交通事故,
因事發時摩托車駕駛人戴著安全頭盔,駕駛人並無大礙。4月20日7時50分許,和某駕駛著晉ED9xxx二輪摩托車沿城區景西路由北向南方向駛來,行至十字路口時左轉彎時,與沿文昌街由南向北行駛來的晉E39xxx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
“當時我正帶隊在路口執勤,突然聽見“嘭”的一聲,我扭頭查看,瞧見在九龍崗路口,一騎著摩托車的男子被撞的“飛”起來2、3米高,頭部重重著地!”交警李克觀描述著事發時情況。 “事故發生後,我們就趕緊過去處置,詢問駕駛人和某是否受傷,萬幸的是,和某雖然頭部先摔在地上,但他當時戴著頭盔,頭盔很好的保護了頭顱,摔倒後他就立即起身並無大礙。”李隊長說:是安全頭盔救了和某的命。隨後事故民警也趕到現場,對這起事故進行處理。
可以看到,由於駕駛人和某在事發時戴著安全頭盔,才使其在被汽車猛烈撞飛後,頭部重重摔在地面的情況下,可以“毫髮無損”。所以,安全頭盔關鍵時刻是“保命”頭盔,“護身符”!
晉城交警正在開展“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交警倡導大家
騎乘摩托車、電動車戴上安全頭盔,守護安全是對自己、家人、社會負責!2020年3月25日16時19分許,張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晉城市城區文昌街路邊臨時停車開門時,與沿文昌街由東向西行駛的韓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接到報警後,晉城公安交警一大隊事故民警迅速趕往現場。
到達現場後,民警發現當事人韓某躺在地上,右手小指骨折,臉部嚴重挫傷,滿臉鮮血。在調查中,
民警發現除了小型轎車駕駛人張某不注意後方的來車直接開門下車造成事故外,電動車駕駛人未佩戴頭盔也是造成她受傷嚴重的重要原因,看似兩個不經意的“壞習慣”卻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事故認定結果
民警認定,當事人張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車,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之規定,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韓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佩戴頭盔。”之規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騎乘摩托車、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先受到碰撞的往往是駕駛員的頭部,如果當事人沒有佩戴安全頭盔,就會使頭部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在此交警提示廣大駕駛員朋友,騎乘摩托車、電動車時一定要佩戴安全頭盔。同時也提醒司機朋友們,開門下車時,要注意後方的來車和行人,下車時要用離車門較遠的手開門,確認側後方安全後,再推開更大角度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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