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發佈高空拋物,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不斷髮生。近日,最高法出臺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將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

《意見》強調源頭治理,並要求人民法院要將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意見》要求,推動將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預防與懲治納入訴源治理機制建設。發揮人民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加強與公安、基層組織等的聯動,積極推動和助力有關部門完善防範高空拋物、墜物的工作舉措,形成有效合力。

11.14發佈高空拋物,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意見》要求,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同時,《意見》要求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對於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等高空拋物行為,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此外,注重發揮行政審判對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積極作用,切實保護受害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的權利,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相應職責。受害人等行政相對方對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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