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國內已發行的REITs產品在交易結構、稅負水平、運營方式收入來源、收益分配方式、募集範圍等方面同真正意義上的“標準化REITs”相比仍具有一定差異,在定義上更偏向於“類REITs”產品。究其原因,主要還是稅務問題。
下圖為類REITs的常見交易結構,因為是進階筆記,就不贅述了(需要詳解的朋友可以後臺留言交流)。今天我們以類REITs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為線索,把各個階段涉及到的稅種進行統一梳理,扒一扒國內類REITs的稅到底高在哪兒?最後再用一個例子直觀的表示一下。
類REITs的設立階段,實質主要是資產重組的過程。一般來說,設立REITs 基金收購相關地產項目,主要有資產買賣和股權轉讓兩種方式。
賣方(融資人)
- 增值稅:資產買賣收入*9%(簡易計稅5%)
- 增值稅附加:增值額*12%
- 土地增值稅:資產增值額*四級超率累進稅率(30%-60%)
- 印花稅:合同金額*0.05%
-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25%
買方(SPV)
- 契稅:資產交易金額*3%
- 印花稅:合同金額*0.05%
賣方(融資人)
- 印花稅:合同金額*0.05%
-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25%
買方(SPV)
- 印花稅:合同金額*0.05%
持有運營階段,主要涉及、SPV持有並運營資產和投資者參與分紅兩個方面:
- 增值稅:租金收入*9%(簡易計稅5%)
- 增值稅附加:增值稅額*12%
- 印花稅:租金收入*0.05%
- 房產稅:租金收入*12%(或資產估值*1.2%)
- 土地使用稅:資產建面*18元/㎡/年(大城市1.5元至30元)
-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25%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 36 號)的相關規定,以封閉式基金為交易結構的類 REITs可免交增值稅和所得稅。
然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投資者所取得的非保本收益可免交增值稅,若類REITs產品的債權屬性突出,投資者可能需繳納增值稅,存在一定稅務風險。
退出階段的涉稅情況主要與退出方式有關,一般存在轉讓基金份額、發行公募REITs產品、底層資產處置三種情況。
個人投資者:免徵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企業投資者:就差價繳納企業所得稅賣方
暫無相關規定。
和設立階段的資產轉讓或股權轉讓相同,不再贅述。
假定A公司持有一項不動產,建築面積10萬平米,初始成本20億元,擬採用資產轉讓方式,以50億元(不含增值稅)價格轉讓給私募基金下的SPV項目公司。轉讓完成後,SPV持有運營該不動產。年租金3億元(不含增值稅),年運營費用約佔租金收入8%,採用直線法折舊,年限40年。無借款等負債。
注:
① 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扣除基礎存在差異,均採用簡易處理。
② 土地增值稅,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徵收。
③ 運營期前幾年(約前9年)的租金銷項稅額可以抵扣購買資產時的進項稅額,故前9年不用實際繳納增值稅,年納稅額約0.6億元,佔年租金比重為20%。
④ 土地使用稅暫按三級土地計算。
⑤ 40年這就到期後,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再減扣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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