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記過被降薪,合法嗎?

作者 | 王鳳媛 槐城律師


說到用人單位擅自降低員工薪酬,維權方法不外乎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然而這只是勞動爭議的解決辦法,人事爭議有另一套處理規則。


1

記過不降低崗位工資、

薪級工資及津貼


近日槐城律師接到一個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的諮詢,稱單位對其作出記過3個月的處分,同時決定記過期間按最低工資標準向其發放工資,問單位這樣做合法嗎?


記過處分確實可能對工資造成影響,但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記過期間工資明顯缺乏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記過被降薪,合法嗎?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因此,記過處分期間,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均不受到影響,如果本單位規定將是否受過記過處分作為績效工資的計算標準之一,則記過可能影響績效工資的發放。


2

降級或撤職處分

對工資待遇的影響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的處分不同,對工資待遇的影響也相應變化,如果處分決定被變更,變更次月起工資待遇也要相應調整。記過處分只可能影響績效工資,如果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工資待遇會有什麼變化呢?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記過被降薪,合法嗎?


根據《通知》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崗位的起點薪級。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確定,最低降至薪級工資1級。


未明確新聘(任)崗位的,停發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明確新聘(任)崗位後,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3

槐城律師建議


並不是所有的處分都一定能依法合規。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不服所受處分,槐成律師提供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 受到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39條的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記過被降薪,合法嗎?


2.如果不服複核或申訴結果,或超過期限不能申請複核、申訴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事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的批覆》(法釋〔2013〕23號)的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人事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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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崗位的起點薪級。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確定,最低降至薪級工資1級。未明確新聘(任)崗位的,停發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明確新聘(任)崗位後,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技術等級工資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崗位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新崗位技術等級相應崗位工資檔次,受處分前技術等級為初級工的,不降低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為初級工1檔;津貼補貼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機關普通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至1檔;不降低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解除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開除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工資待遇的,從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次月起執行。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工資予以扣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受到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受到處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申訴,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事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的批覆》(法釋〔2013〕23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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