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發布關於《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指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強制措施四個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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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懲戒:
書面檢查、面壁思過等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
- 點名批評
- 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 適當增加運動要求
- 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 暫扣學生用以違反紀律、擾亂秩序或者違規攜帶的物品
- 課後留校教導
- 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此外,意見稿指出,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暫時隔離。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應當視情況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要求家長共同做好對學生的教育工作。
2
較重懲戒:
德育訓導、家長陪讀等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現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教師經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同意,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並應當通知家長:
- 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課程表以外的遊覽、社會實踐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 承擔校內公共服務任務
- 由學校學生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 在學校設置的專門教育場所隔離反省或者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 要求家長到校陪讀
- 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3
嚴重懲戒:
紀律處分、限期轉學等
學生違規違紀、行為失範,屢教不改的,或者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學、辱罵毆打教師等惡劣情節的,教師應當提請學校採取以下措施進行教育懲戒:
- 給予不超過一週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帶回配合開展教育
- 由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 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導、矯治
- 改變教育環境或者限期轉學
- 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與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勒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學生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因違法、輕微犯罪行為但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議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4
強制措施:
暫扣危險品、報告公安部門等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或者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予以制止、暫扣並通知家長,情況嚴重的,應當報告學校。暫扣的違規物品應當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違法、危險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或者報告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違規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或者對其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櫃等進行檢查。
學生行為損害公共財物或者他人物品的,應當依法予以恢復原狀或者賠償。
5
明令禁止:
侮辱人格、“連坐”懲戒等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 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
- 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為;
- 辱罵或者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
- 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 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
- 其他侵害學生基本權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學校應當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教師實施學生管理和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學校校規校紀應當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執行。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與幫扶,注重懲戒與教育效果的統一。
據瞭解,本次徵求意見稿的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22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 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衚衕35號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郵編:100816)。來信請註明“《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字樣。
- 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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