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怎麼判?侮辱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侮辱罪怎麼判?侮辱罪的認定是怎樣的,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結合侮辱罪的定義,首先,侮辱罪要到了一定的程度才能算是侮辱罪,那種普通的兩個人對罵是不能算侮辱罪的,具體的,接下來為大家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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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侮辱罪怎麼判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它的判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侮辱罪怎麼判?侮辱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二、侮辱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侮辱他人的行為。

  2、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

  3、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只屬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侮辱行為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但如果到達情節嚴重的行為,則構成侮辱罪。在實際案件中,對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但如果構成侮辱罪的,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三、侮辱罪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哪些

  侮辱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採用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著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即使現實上沒有知悉,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無意識地實施了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行為,則不能認定為侮辱罪。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侮辱罪。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下情況:手段惡劣的;侮辱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實施侮辱行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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