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速四轮代步车是否有可能等来「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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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两种车型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定义,又是谁给这两种车进行的定义?这两个问题如果能找出答案,那么低速电动车带来的所有思考与矛盾的症结都能迎刃而解了,只是结果可能会很难以接受!

    低速四轮代步车是否有可能等来「国标」?



    谎言重复一千遍-低速代步车

    从来没有过任何一家车企能够获取生产“低速代步载客汽车”的资质,因为从来没有过这种车型!但不能否认确实有一些安全等级极差,体积极小且车速极低的电动四轮车;不过这些车从生产到销售的定义均为“光观车”。也就是面对B端用户的场地内用车,比如高尔夫球场、野生动物园、大型风景区以及工业园区的场地内,参考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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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类车只允许在规划的营业场所内使用,驾驶车辆需要遵守的只是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允许任何人以没有任何驾驶资质为前提,可以驾驶这些车在园区内乱撞——最夸张的评价也只是企业管理存在漏洞,但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只要这些车不驶入公共道路,在场地内随便怎么折腾都是其自由,这才是所谓的低速代步车的本质,充其量是场地内代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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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B市场的体量毕竟非常小,而汽车销量连续十余年的快速增长太有吸引力;但是这些生产特殊园区车辆的企业基本都不具备生产汽车的资质,那么这些车也只能干瞪眼看着汽车热销。但是终端的观光车经销商可以不这么认为,没有市场就去“创造”市场呗;在以山东为主的低速光观车的多个产地城市中,几乎咨询的所有观光车经销商都讲这种车定义为“低速代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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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从未出现过官方定义的车型,在不规范的车辆销售领域中被创造出来了,且重复的次数过多的谎言也被认定为真理。然而不论销售端如何编织谎言,规则中不存在那就是不存在,所以这些车型特征与真正的汽车完全相同,但是结构强度、技术水平与用户群体法律意识的单薄都决定了不可能给予其机动车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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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不用期望低速电动四轮车能够获得路权,对于已经持有车辆的用户如需要追责的话,唯一的渠道是追责销售商——是谁给予这种车代步车的定义,谁就要给出解决方案。至于监管层面也无法抱怨,因为如没有证据证明销售商存在销售欺诈的话,其销售电动光观车是合法的;所以想要解决问题就要联合相关机构,举证处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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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汽车造型的观光车以外,另有一种微型的四轮电动车实际是可以使用的。此类车的原型车是【电动轮椅】,严格定义是属于医疗器械的范畴;这些车主要车速与车身尺寸不超标,驾驶车辆的用户确实存在特殊性,那么在非机动车道是可以正常骑行的。不过此类车一般不允许载人,这是考虑到用户对道路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理能力,以及车辆的尺寸限制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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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电动轮椅车可以在特殊用户群体中使用,低速电动车是一种不存在的代步车概念车型。如果真的有一天这些车能够上牌的,ATV全地形车(俗称沙滩车)以及UTV农夫车就得同样基于路权,因为都是四个车轮哦。然而一旦这些超轻量化性能车一旦驶入公路,可以想象道路情况会混乱到何种程度,“摩的”怕是也会搅乱营运车的健康生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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