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速四輪代步車是否有可能等來「國標」?

  • 低速電動車
  • 老年代步車
  • 這兩種車型到底是一種怎樣的定義,又是誰給這兩種車進行的定義?這兩個問題如果能找出答案,那麼低速電動車帶來的所有思考與矛盾的癥結都能迎刃而解了,只是結果可能會很難以接受!

    低速四輪代步車是否有可能等來「國標」?



    謊言重複一千遍-低速代步車

    從來沒有過任何一家車企能夠獲取生產“低速代步載客汽車”的資質,因為從來沒有過這種車型!但不能否認確實有一些安全等級極差,體積極小且車速極低的電動四輪車;不過這些車從生產到銷售的定義均為“光觀車”。也就是面對B端用戶的場地內用車,比如高爾夫球場、野生動物園、大型風景區以及工業園區的場地內,參考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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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類車只允許在規劃的營業場所內使用,駕駛車輛需要遵守的只是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如果企業允許任何人以沒有任何駕駛資質為前提,可以駕駛這些車在園區內亂撞——最誇張的評價也只是企業管理存在漏洞,但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只要這些車不駛入公共道路,在場地內隨便怎麼折騰都是其自由,這才是所謂的低速代步車的本質,充其量是場地內代步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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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B市場的體量畢竟非常小,而汽車銷量連續十餘年的快速增長太有吸引力;但是這些生產特殊園區車輛的企業基本都不具備生產汽車的資質,那麼這些車也只能乾瞪眼看著汽車熱銷。但是終端的觀光車經銷商可以不這麼認為,沒有市場就去“創造”市場唄;在以山東為主的低速光觀車的多個產地城市中,幾乎諮詢的所有觀光車經銷商都講這種車定義為“低速代步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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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種從未出現過官方定義的車型,在不規範的車輛銷售領域中被創造出來了,且重複的次數過多的謊言也被認定為真理。然而不論銷售端如何編織謊言,規則中不存在那就是不存在,所以這些車型特徵與真正的汽車完全相同,但是結構強度、技術水平與用戶群體法律意識的單薄都決定了不可能給予其機動車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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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不用期望低速電動四輪車能夠獲得路權,對於已經持有車輛的用戶如需要追責的話,唯一的渠道是追責銷售商——是誰給予這種車代步車的定義,誰就要給出解決方案。至於監管層面也無法抱怨,因為如沒有證據證明銷售商存在銷售欺詐的話,其銷售電動光觀車是合法的;所以想要解決問題就要聯合相關機構,舉證處理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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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汽車造型的觀光車以外,另有一種微型的四輪電動車實際是可以使用的。此類車的原型車是【電動輪椅】,嚴格定義是屬於醫療器械的範疇;這些車主要車速與車身尺寸不超標,駕駛車輛的用戶確實存在特殊性,那麼在非機動車道是可以正常騎行的。不過此類車一般不允許載人,這是考慮到用戶對道路特殊情況的應急處理能力,以及車輛的尺寸限制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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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結:電動輪椅車可以在特殊用戶群體中使用,低速電動車是一種不存在的代步車概念車型。如果真的有一天這些車能夠上牌的,ATV全地形車(俗稱沙灘車)以及UTV農夫車就得同樣基於路權,因為都是四個車輪哦。然而一旦這些超輕量化性能車一旦駛入公路,可以想象道路情況會混亂到何種程度,“摩的”怕是也會攪亂營運車的健康生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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