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被執行人保管被扣押財產時怎樣防其擅自處分?

由被執行人保管被扣押財產時怎樣防其擅自處分?

甲公司因欠乙公司海鮮設備貨款100萬元被乙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甲公司的冷凍冰櫃50臺並指定甲公司安善保管,待法院參加搖號確定評估拍賣公司子以變價。設備查封后,甲公司將冰櫃留在工廠,並未派人照管。評估公司對設備進行估價時發現,由於設備保管不善,導致設備價值貶損達20萬元。後該設備依法評估拍賣得價金110萬元。雖然拍賣所得價全能夠使甲公司大乙公司的設備採購款得到全部清償,但是甲公司在清償債務之後,仍應對這些設備所有人承擔20萬元的設備壞損賠償責任。

查封旨在對財產取得控制,防止財產所有人以及原財產管理人對財產的隨意處分。因此,查封主要採取公示的方式聲明其不可隨意處分的性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執行員可以將被查封的財產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這是因為法院採取查封措施後便限制了財產所有人以及原保管人的隨意處分權利,雖然被執行人仍對查封財產進行實際保管,但此處的保管僅限於維護財產價值,被執行人並不具有贈與、交易、變價等處分財產的權利。讓被執行人保管扣押財產並不違反查封規定原意,在法律上也是被承認的。

由被執行人保管被扣押財產時怎樣防其擅自處分?

同時,法律不僅限制了被執行人的隨意處分權,更對作為保管人的被執行人苛以給予善意管理、防止財產價值減損的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對被執行人苛以善意保管人義務有利於保證維護申請執行人權益,防止被執行人因疏忽大意或故意不盡保管義務而造成責任財產價值減損。

除此之外,作為財產管理人的被執行人,如擅自處分被查封財產,私自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責令其進行保管財產的,屬於妨礙民事訴訟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其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查封后財產的保管費用實際上屬於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申請執行人預先墊付、由被執行人最終承擔。在直接指定由被執行人保管查封財產的情況下,由於被執行人既是財產的直接保管人,又是保管費用的最終承擔人,因此可以省去申請人預先墊付的環節,由被執行人根據實際需要直接承擔。

由被執行人保管被扣押財產時怎樣防其擅自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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