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的處罰方式及強拆程序是什麼?


什麼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的處罰方式及強拆程序是什麼?


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沒有遇到徵收時,房屋住的好好的,經營也沒啥問題,沒有任何部門讓拆除房屋。然而,一旦遇到徵收,就會被告知其居住多年或者合法經營多年的房屋是違法建築,需要自行拆除或被強制拆除,這個時候就要注意了,它是違法的,是“以拆違促拆遷”的違法拆遷。當然,也有一部分房屋確實是違法建築。關於違法建築,該怎麼界定呢?如果是違法建築,怎麼拆除才算是合法的?


什麼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的處罰方式及強拆程序是什麼?


違法建築的定義

違法建築,也就是違建,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的建築物。違法建築主要包括:擅自改變城市或鄉村規劃建設的建築物;超過批准範圍建設的建築物;在農用地上建設的住宅用房;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物等等。


什麼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的處罰方式及強拆程序是什麼?


下面建築不能輕易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因歷史原因、政策原因、社會原因等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者規劃許可證的建築物,不能輕易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例如,2008年《城鄉規劃法》實施以前,已經在農村建設的房屋,但未取得規劃手續;建設人已經向相關部門提出建房申請,但因行政機關單方面原因未及時給建設人辦理規劃許可證;一個村莊的所有農戶,幾乎大部分人建設住宅房屋(符合一戶一宅的政策),都不用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證,在當地已成慣例等。

對於因上述原因未辦理手續的建築物,則不能被輕易認定為違建進而被強制拆除,因為行政行為既要符合合法性原則,也要符合合理性原則與比例原則,可以讓建設人補辦相關手續等。如果進行拆除,則要對建設人進行一定的賠償。


什麼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的處罰方式及強拆程序是什麼?


違法建築的處罰方式

違法建築必須都得拆除嗎?難道就沒有任何挽救的餘地了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違法建築的處罰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對於佔用農用地、耕地建設的建築物,由縣級以上土地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如果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如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沒收違法建築物,並可以對違法建設人處以罰款。

第二,對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物,由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進行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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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的拆除程序

對於違法建築,不是都要一刀切,都得拆除。而是要進行區分的,實踐中,會劃分為一般違法建築與嚴重違法建築。對於嚴重違法且必須要拆除的違法建築,要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拆除,而不能任意拆除,例如,行政機關不能在夜間、不能在法定節假日進行拆除違建活動等。違法建築的拆除程序,必須遵循以下幾點,否則就是違法強拆。

第一,進行立案。行政機關發現違法建築或者收到群眾對於違法建築的舉報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則需要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查處違法建築的行政機關有: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執法局(簡稱“城管”,其是否有權查處違法建築,主要看是否取得省級行政機關授權);鄉、鎮人民行政機關(針對鄉、村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進行查處)。除了上述行政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查處違法建築的權利。

第二,進行調查取證。委派具有執法資格、且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執法人員,去現場進行調查、檢查,並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調查、檢查時,需製作筆錄。如果相關行政機關根本未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處理,就認定建築物為違法建築,明顯認定事實不清。


什麼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的處罰方式及強拆程序是什麼?


第三,認定違法建築事實並進行催告。有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者決定書等類似文書,讓被處罰對象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建。如果“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者決定書中包含“如在期限內,不自行拆除,則會強制拆除”的字眼,可以視為“強制拆除決定書”。被處罰對象針對“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者決定書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權。有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還應當告知被處罰對象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充分聽取被處罰對象的陳述、申辯意見,且如果理由成立,則應當採納。

第五,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並依法送達。有關行政機關對被處罰對象進行催告後,被處罰對象仍未履行的,應當對其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強制拆除決定書中,需要載明:被處罰對象的姓名、地址;違法事實和證據;救濟途徑等,並需要加蓋作出機關的印章。強制拆除決定書作出後,必須依法送達給當事人。被處罰對象只有確實收到強制拆除決定書,且未在期限內複議或訴訟的,才可以強制執行。

第六,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有強制執行權的部門向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申請,由縣級以上行政機關責成後,才能實施強制拆除;鄉、鎮行政機關可以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實施強拆。無強制執行權的機關則不能自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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