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热心”店主帮人代卖假烟被罚款

全媒体记者 孙克峰 林志滨 通讯员 孟伟 张俊岭 范建树

案情概况:一商店代卖假冒伪劣卷烟

2019年1月4日,聊城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商店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3条中华(软)卷烟。该卷烟打码与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不符,且该批卷烟外包装透明纸手感粘滞,光滑度差,拉线头形状不规则,商标纸印刷存在漏金现象,初步判断为假烟。

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依法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卷烟送至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进行真伪鉴别。经检验,涉案的3条中华(软)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执法人员对店主张某进行询问,张某称涉案卷烟是其亲戚王某去年买来自用的,因购买数量较多未使用完,剩下的3条放在张某的商店委托其帮忙售卖,张某不知道涉案卷烟是假烟。执法人员随即对王某进行询问,确认王某委托张某出售卷烟的品种、数量、时间等信息。

案情分析:没售假的主观恶意也属违法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张某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八百四十元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当事人张某认为,其不知道出售的中华(软)卷烟是假烟,委托其出售的亲戚王某也对卷烟真伪不知情,均认为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张某认为他本身不具有主观故意,辩解称其不构成违法行为。
虽然张某对销售卷烟的真假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恶意,但客观上将非法定渠道购进的卷烟放在店内销售,其行为本身就已违法。

点评:守法经营,才能“自保”

卷烟是特殊商品,因制售假烟利润巨大,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导致市场上制售假烟的行为屡禁不止,如果卷烟零售商不从法定渠道购入卷烟,那么获取的卷烟极有可能像本案一样是假烟或者走私卷烟,从而被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守法经营的卷烟零售商的合法权益,烟草部门实行“一店一证,一户一码,码证相符”政策,所有正规渠道的卷烟都是“一户一码”,必须在自家店内进行销售。

在此,提醒广大卷烟零售户,要树立规范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从合法渠道进货,拒绝“假、私、非”卷烟,在维护好卷烟市场秩序的同时,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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