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為被執行人後,公司的股東究竟要不要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一旦設立即具有法人資格

,股東的出資已經成為公司的資產,公司獨立對外承擔責任,正常情況下,公司的債權人無法向公司的股東主張權利。但在特定情形下,公司的債權人則可以穿過公司直接向股東主張權利,一般稱之為“公司人格否認”或者“揭開公司的面紗”。目前公司作為被執行主體的案件大量增加,在執行中經常遇到公司股東為逃避公司債務而抽逃、轉移公司財產,或者在驗資後將公司的註冊資本予以抽逃,致使公司的償債能力減弱乃至喪失,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司人格否認之後,債權人將可以請求股東承擔連帶或補充責任,這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為了規避股東侵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頒佈了《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一些相關問題予以了規定。以下是公司股東可以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情形:

公司成為被執行人後,公司的股東究竟要不要承擔責任?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如果被推定為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股東應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後,申請人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該股東對執行有異議,可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

二、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以及未實繳未到期出資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將公司股東追加為被執行人。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為被執行人後,公司的股東究竟要不要承擔責任?

公司成為被執行人後,公司的股東究竟要不要承擔責任?

公司成為被執行人後,公司的股東究竟要不要承擔責任?

三、未經清算註銷公司的股東,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表述與《公司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精神一致: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四、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股東,視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侵害債權人的利益,應當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當然也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股東侵佔公司資產的方式多種多樣,一般有以下幾種:(1)股東隨意無償調撥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個人的債務,或者調撥資金到關聯公司,不作財務記載的;(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5)公司的財產記載於股東名下,由股東佔有、使用。(6)股東通過明顯不合理的分紅、明顯不合理的高工資等方式抽走資金。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註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為被執行人後,公司的股東究竟要不要承擔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追加的股東是原始出資、增資股東,如果是後續通過股權轉讓接受的股東是不能夠追加的,股權轉讓是原始股東與受讓股東的權利義務關係,本質上與公司的資產無關,因此不能追加受讓股東為被執行人。

公司成為被執行人後,公司的股東究竟要不要承擔責任?

法院執行中,如需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應以“被執行人(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為前提,因為

公司是一個獨立的主體,即使公司股東抽逃出資但是公司財產能夠清償所欠債務的話是不能夠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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