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公司的股东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一旦设立即具有法人资格

,股东的出资已经成为公司的资产,公司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正常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无法向公司的股东主张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公司的债权人则可以穿过公司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一般称之为“公司人格否认”或者“揭开公司的面纱”。目前公司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案件大量增加,在执行中经常遇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抽逃、转移公司财产,或者在验资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抽逃,致使公司的偿债能力减弱乃至丧失,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人格否认之后,债权人将可以请求股东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了规避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颁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一些相关问题予以了规定。以下是公司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公司的股东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被推定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后,申请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该股东对执行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二、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以及未实缴未到期出资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将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公司的股东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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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公司的股东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

三、未经清算注销公司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表述与《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精神一致: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视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也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方式多种多样,一般有以下几种:(1)股东随意无偿调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个人的债务,或者调拨资金到关联公司,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6)股东通过明显不合理的分红、明显不合理的高工资等方式抽走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公司的股东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追加的股东是原始出资、增资股东,如果是后续通过股权转让接受的股东是不能够追加的,股权转让是原始股东与受让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质上与公司的资产无关,因此不能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公司的股东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

法院执行中,如需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以“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前提,因为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即使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但是公司财产能够清偿所欠债务的话是不能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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