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可以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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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國的法律均對無效婚姻作了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取決於各國法律中的具體規定。那麼,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可以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嗎?

網友諮詢:長期分居可否認定婚姻無效?

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可以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嗎?

北京市京師(濟南)律師事務所李洪濤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分居在兩年以上的,法律上一般會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判決離婚。但是,分居多年並不一定導致婚姻關係解除,當事人必須到法院起訴或者雙方到民政局協議離婚,婚姻關係才能解除。在法律上是判定婚姻關係解除,而不是判定婚姻無效。

如果在沒有離婚成功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再次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則涉嫌重婚罪。

法律中常見的婚姻無效的原因主要有:欠缺當事人的結婚合意,違反禁止近親結婚的規定,不具備結婚的法定方式,未達法定婚齡,重婚等。我國於200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列舉了無效婚姻的相關內容。除此之外,也有些規範性的文件中對此有專門的規定。例如:民政部頒行的《婚姻登記辦法》第9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佈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

李洪濤律師解析: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李洪濤律師,畢業於專業法律院校,多年來致力於婚姻家庭、侵權損害、公司法務、合同糾紛等各類法律實務與研究,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優質律師為您提供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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