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罵人心臟病發作死亡,結果對方過失殺人被捕,你怎麼看?

修然信箱


的哥出租駕,遇妻車停下,兩人說說話,嘰嘰又喳喳。

一輛摩托到,騎手好高大,身後老婆坐,雙手摟看他。

車停騎手下,嘴裡就開罵:你這小雜種,把我摩托刮,居然跑得快,將我當寶耍,害得老子追,汗流把背浹,幸得天有眼,終於被我抓。邊罵邊提腳,踢向車門砸。


的哥不承認,兩人口角發,越爭越激烈,騎手老婆怕,勸夫不要鬧,離開快回家。騎手聽不進,繼續人發麻,惹發心髒病,轟然倒地下,抽搐嘴巴歪,奄奄一息啦。

騎手老婆哭,急把人中掐,的哥也施救,報案打電話。最終事已晚,閻王騎手拉。民警現場赴,仔細搞調查,卷送檢察院,批示的哥抓。


是非與曲直,民眾議論大,有說抓得好,有說不該抓,公說公的理,婆說婆的話。此事依我看,重點是剮擦。如果沒剮擦,騎手找麻紗,那是自找死,不能怪人家。如果有剮擦,的哥責任大,逃跑先不對,賴錯更該罵,如果動了手,活該受懲罰。自己苦酒釀,必須自己呷。

檢察院出面,應當知真假,堂堂法機關,不會亂枉法。石頭天上打,終會落地下。凡事皆冷靜,可以少奇葩。


平淡人生一帆順


目前這個案子已經引起上級檢察院的重視,我們看看會不會糾正這個結果。

男子與的哥鬥狠身亡,我的觀點,這個案件,出租車司機只承擔民事責任,不承擔刑事責任,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是錯誤的。

過失致人死亡罪,得有過失的行為,的哥司機沒有與之衝突,並無過失行為,如果刮碰,可按道交法判,而不是刑法。

這個案件,其實就等於摩托車男自己把自己氣死的,而的哥事實上保持了高度剋制,我們從視頻裡可以看到,是摩托車司機跳著腳的要幹仗。

這個案子檢察院真不該批捕的,摩托車司機家屬可到法院民事訴訟。當地上級檢察院已經發現問題,我估計大概率要更正結果。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於社會秩序與公平正義。

【哈爾濱摩托車司機與的哥起爭執心臟病發身亡 的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批捕】今年6月27日下午4時許,出租車司機滕某停車後,突然一摩托車追上來踢打車門,認為滕某別了他的車。摩托車駕駛員妻子多次勸阻,但摩托車駕駛員仍不依不饒,最終心臟病發作倒地。滕某參與施救,但摩托車駕駛員不幸離世。6月28日2時,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的滕某被刑事拘留。9月上旬,南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出租車司機。


韓東言


視頻顯示:一黑衣男將一輛無牌摩托車停在一輛出租車前,黑衣男不停辱罵出租車司機,並上前拉出租車車門;

身邊有人勸阻,黑衣男不聽,多次向出租車司機鬥狠,雙方發生口角;

2分鐘後,黑衣男騎上摩托車準備離開,剛發動摩托車就歪倒在出租車引擎蓋上;

一紅衣女說“他有心臟病”。有人將黑衣男平放在地上,女子則按壓他的心臟和人中。


此事發生於2018年6月27日下午4時左右,出租車司機滕某當時將車停在飯店門前與妻子說話,突然一輛摩托車追上來踢打車門,還動手打人。摩托車駕駛員的妻子多次勸阻他趕緊走,但摩托車駕駛員仍不依不饒,最終心臟病發作倒地。滕某參與施救,但摩托車駕駛員不幸離世。

6月28日,滕某

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

南崗分局的《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摩托車司機符合生前在爭吵、過度疲勞等狀況下,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

9月上旬,南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滕某。


滕某以過失致人死亡的罪名被批准逮捕,那麼滕某的行為是否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呢?

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於過失犯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後果的行為。

行為人的過失與他人的死亡後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行為人的行為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因果關係的,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有兩種情況: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

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

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既沒有疏忽大意的過失,也沒有過於自信的過失,他人的死亡是由於無法預見的原因所導致,那就屬於意外事件,行為人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那麼具體到本次事件中,就有兩個問題:

1、事實上的:摩托車駕駛員的情緒激動和過度疲勞是不是滕某與其爭吵引發的?

從視頻和當時在場的出租車司機的反映可以看出,當時滕某停在原地,摩托車司機追上來踢打車門並辱罵、要打滕某(一上來就激動的不行,這個時候滕某還沒有任何反應),在其妻子的勸阻下,他仍不依不饒。

摩托車駕駛員的情緒從引發到爆發到病發,一直是他自己在洩憤。

即使滕某辯解幾句,也不屬過分的舉動。

也就是說,導致摩托車駕駛員冠心病急性發作的誘因:情緒激動、過度疲勞,不是滕某的行為引起的。

滕某沒有造成摩托車駕駛員的情緒激動、過度疲勞,那麼其冠心病發作與滕某也就沒有什麼關係。這在刑法上叫做滕某的行為與摩托車駕駛員的死亡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就不涉嫌犯罪,就沒有刑事責任承擔。

2、主觀上的:滕某當時能否預見到爭吵會導致摩托車駕駛員情緒激動以致病發死亡?

如果不能預見到,那麼滕某也就不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了。

這個需要從基本的常識來判斷。從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為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人的認知水平,判斷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

在對方氣勢洶洶的挑釁中,辯解、爭吵幾句並不會產生什麼危險性,你總不能要求人家在被打、被罵的情況下,連一點反應都不能有吧。

所以,滕某是不會知道自己辯解或者爭吵幾句就會引發對方冠心病發作的死亡後果的。

不能預見,其主觀上也就沒有過失。沒有過失,也就不會涉嫌過失犯罪。

3、先有因、後有果,這是不能逆推的。

事件已經客觀發生,行為與後果的發展過程已展現出來,不能就由此來逆推行為人應當預見。

因為這樣做,就是客觀歸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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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看到這個事情以後,心裡被驚嚇了一下,不知道有沒有人補償我這個被驚嚇的“精神損失費”呢?只是因為和對方吵架,然後對方自己突發心臟病倒地,雖經過眾人急時搶救但是“迴天無術”離世,個人認為這件事情最多需要一點人道意義上補償,為什麼這麼說呢?

首先這位摩托車男司機就是有錯在先,你摩托車無牌上路,另外你有駕駛證嗎?哪怕有但是你駕駛無證車輛上路,這難道不用承擔責任嗎?難道你還有理由出來指責他人。

其二,對於車輛剮蹭不是隻聽你一句話就可以的,當時候你老婆已經在極力勸阻說明這其中肯定有隱情;另外雙方對於交通問題有分歧可以找交警,你這種故意到汽車前直停車,你不知道很危險嗎?別忘記你還載著你老婆呢;你又有什麼理由直接踹出租車司機的車呢?

重點,這個過程中司機大哥一直是保持克制的,摩托車司機的老婆也是一直在勸阻,只是他自己一直不願意就此罷休,一直咬著不放,試問出租車司機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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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小世界


首先聲明我不是法律界人士,只能站在普通人的角度談談對此事的看法。

看了這段視頻,我真沒發現出租車司機存在什麼過錯。從頭到尾都是騎摩托車男子在發脾氣,在跳腳,甚至提出要約架。而跟隨男子一起的女士一直在勸阻,司機並沒有什麼過激的行為。

法律上對過失殺人的認定是指非故意或預謀的殺人、由於疏忽造成的殺人、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

目前騎摩托車男子的確突發心臟病死亡,但並不能說出租車司機是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換位思考一下,我們如果碰到一個身材高大脾氣暴躁的男人罵罵咧咧還有打人的傾向,誰會第一時間想到他有心臟病?出租車司機已經足夠剋制,而且在罵人男子發病後他也沒用袖手旁觀,盡到了救助義務,不應該再苛責他必須提前預見到對方患病的情況。

要我說,騎摩托車男子自己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他更清楚自己的身體情況,更應該為自己的死負責。

我們不能因為男子死亡就要讓出租車司機承擔責任,這不又成了“我弱我有理”嗎?

正常的邏輯是要尊重事實,尊重因果,如果只看結果來定罪,那麼崑山寶馬男被反殺一案中,於海明還能算正當防衛嗎?

個人認為,出租車司機不應該承擔過失殺人的責任,頂多給對方一點兒人道補償。


夜雨如書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心臟病發作死亡的摩托車駕駛員,從外表看身強體壯,一般人會認他患有致命疾病隱患,衝突時無人事先告知他有心臟病,衝突時雙方均沒有暴力行為。的哥不知道死者有心臟病,沒有對摩托車駕駛員適用暴力,摩托車駕駛員死亡不是的哥能預見的死亡,也不是的哥輕信可以避免發生的死亡。的哥行為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規定,哈爾濱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刑事立案並依法給予的哥國家賠償。

如果的哥當時有暴力行為,或者事先有人告訴的哥摩托車駕駛員有心臟病但的哥仍然謾罵,的哥被追究刑事責任可能性還是有的,以前類似案件都是有前述情形。

退一步海闊天空,多說一句話不顯得英雄,言語不當會激化矛盾,發生悲劇後悔不迭。建議公眾平時,有話好好說,見好就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429方寸世界


湖南省新邵縣己有案例,駕駛員賠償20多萬,座一年牢,今年上半年判的。是路人與司機爭吵,路人隔一晚才死。


大人黑哥


看到這個題目,一開始真的下了一跳

,這和的哥有什麼關係?你自己找事

罵人,還要打架,死亡只是意外,怎麼

能判的哥過失殺人呢?

仔細想了一下,我認為你說的肯

定有問題,警察把的哥帶走只是為了

查證一下,或者的哥確實別了他們的

車,的哥有錯在先,總之不會向你說的

那樣,我相信人民警察。


神奇的九寒


什麼叫過失致死?這個問題必須搞清楚。本問題的描述,完全沒有看出出租司機有什麼過失。反倒是摩托車司機表現得非常囂張。他的死亡完全是他的自身情緒失控和疾病造成的,怎麼能怪罪他人過失致死呢?

如果本問題的描述完全客觀屬實,那麼逮捕出租車司機恐怕也是為了把事實搞清楚,臨時採取的拘留措施,沒有什麼大驚小怪的。等事情調查清楚自然會放人的。

如果真的因為這樣的事情判出租司機過失致死罪成立,那麼公理何在,法理何在。在我們的國家,這樣奇葩的事情我想是不會發生的。


東北老農


對方有病對我又罵又打的,我是不是應該罵不還口打不還手?有病是鐵證,今日他不能控制自己情緒自己因病死亡按理說與他人無關。但是,與他發生爭執者倒黴,也不能按這麼重的罪追究,此罪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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