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還能不能愉快的喝酒?喝酒前簽「喝酒免責承諾書」無效

今年4月的一天,22歲的小夥張明參加朋友王成的婚宴,因喝酒太多,最終不幸離開人世。事發後,張明的家人將新郎新娘、同桌吃飯的人以及婚宴舉辦的酒店起訴至法院。

以後還能不能愉快的喝酒?喝酒前籤“喝酒免責承諾書”無效

瑤海區法院查明,在宴席中,同桌中只有張明一人喝白酒,喝一斤多。同桌其他人喝的是飲料,跟張明並不熟悉,均無勸酒行為。因此,張明本人應當承擔主要的責任

當天張明的朋友李軍、杜勇也坐在同一桌,當張明處於醉酒昏迷狀態時,李軍、杜勇作為他的朋友,未及時採取積極搶救的救助行為,因而應當承擔不作為的責任,李軍和杜勇各賠償1.8萬餘元。

以後還能不能愉快的喝酒?喝酒前籤“喝酒免責承諾書”無效

新郎王成安排的人在每桌上擺放白酒2瓶、紅酒1瓶、雪碧1瓶,當張明處於醉酒昏迷狀態時,王成作為他的朋友,未及時採取積極搶救的救助行為,因而應當承擔不作為的責任,王成賠償3.7萬餘元。

以後還能不能愉快的喝酒了?

事情發展的具體細節不在此細作說明,我們更關心的是,通過這件事情,我們以後還能不能愉快的喝酒了?為了能夠愉快的喝酒,有人就製作了“喝酒免責承諾書”,在參與飯局的每個人都在這份承諾書上簽字並摁指印。有了這份承諾書,酒後出事,同桌就不用擔責任了嗎?家屬就不能追究了 嗎?

以後還能不能愉快的喝酒?喝酒前籤“喝酒免責承諾書”無效

“喝酒免責承諾書”無效

針對此類共同飲酒人簽訂的“免責條款”,《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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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幾條法律法規可以明確得出結論,共同飲酒人簽訂的這些“免責條款”,由於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無效的。所以,就算簽了這些“醉酒免責條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後遭受損傷或者死亡的,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不因簽訂條款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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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承擔責任,酒友需做到哪些事?

1、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勸對方不飲酒或者如對方自願要喝,要做到勸阻少飲,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

2、不強迫性勸酒,無論什麼場合,什麼情況,對方什麼身體狀況,均是不勸酒,隨意最好;

3、酒後駕車及時勸阻。對於醉酒的酒友要駕車駛離,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當相應責任,但是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4、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對於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應當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的發生,因此,清醒酒友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避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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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有度,如果飲酒過了度,就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極大的損害。長期過度飲酒會引起慢性酒精中毒,比如心肌變性、增加心臟負擔、導致多發性神經炎、胃潰瘍、胃炎、食道炎、肝硬化及呼吸中樞麻痺等疾患。過量飲酒對人體有諸多損害,少喝為妙,不喝最好。珍愛生命,關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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