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亮點解讀丨商家擁有最終解釋權?消協:無效

2019年5月,消費者曲女士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稱其2018年4月,在自家小區某瑜珈健身中心辦理了一張1800元全年300次的健身會員年卡。開始兩個月體驗很好,6月下旬,曲女士一家去外地旅遊回來後卻發現健身中心已人去樓空。後來,通過朋友知道健身中心搬到了新地址。由於新地址距離太遠,很不方便,所以曲女士去的次數明顯減少。前幾天再次去健身時,被告知會員卡已過期了,卡中剩餘的123次想繼續使用,需要再交納100元開卡費。曲女士認為不合理,要求退還剩餘預付款,遭到健身中心的拒絕。接到投訴後,消協工作人員分別與消費者和健身中心進行了情況核實。健身中心表示,曲女士辦的是年卡,卡上有明確說明,有效期為一年。同時,卡上也明確規定“健身中心擁有最終解釋權”,當時辦卡時,曲女士對此是認可的,所以曲女士需要交納100元開卡費,才能繼續使用,更不可能退卡。消協工作人員指出,消費者之所以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用完健身次數並要求退卡,是因為健身中心搬遷不能按照約定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給消費者造成不便所致;同時,會員卡上的規定只是健身中心單方面的格式條款,理應按照消費者的合理要求退卡。經反覆調解,健身中心退還了曲女士卡中剩餘123次的預付款738元。

本案的關鍵:一是健身中心變更地址沒有事先通知,二是健身中心變更地址造成其無法按照約定為消費者提供服務,三是不能以會員卡上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即將實施的《吉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針對預付式消費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規定: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以及風險警示、售後服務、違約責任等事項,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消費者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訂立。

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費者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停業、歇業、變更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有效方式通知消費者,並在原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

以上規定將更加有效的規範預付式消費行為和防範不法經營者利用預付式消費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吉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六條對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涉及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後責任等向消費者作出承諾的,應當按照承諾履行。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涉及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退款、補足商品數量、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提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退款、補足商品數量、賠償損失等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選擇仲裁或者訴訟的權利;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接受其提供或者其指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

(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解除合同,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

(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對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以上規定內容,特別是列出的七條無效內容,讓不法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沒有了生存空間。

吉林日報全媒體 記者:徐慕旗 編輯:趙樹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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