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第九批)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第九批)

當前我國疫情防控階段性成效進一步鞏固,復工復產取得重要進展,經濟社會運行秩序加快恢復。在4月8日召開的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要堅持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進生產生活秩序全面恢復的指示,這為檢察機關進一步服務保障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指明瞭方向。近一段時間以來,涉疫情防控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時有發生,性質十分惡劣,危害後果十分嚴重,司法機關必須嚴厲打擊,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懲處。為有效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秩序,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檢察機關積極發揮職能作用,貢獻了檢察力量。現將編選的6個依法嚴懲嚴重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予以發佈。

一、擾亂疫情防控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法律要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疫情期間,針對疫情防控工作實施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給社會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必須依法從嚴從快懲處,以有力地震懾犯罪,為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穩定的社會環境。

檢察機關辦理這類案件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主觀方面,行為人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其主觀心態的認定,不僅要看行為人本人的供述,還應結合行為時的時空環境和其行為本身的特徵去綜合認定。二是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他危險方法”應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社會危害性相當。三是公共安全的認定,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安全。要求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性和一定程度的公然性,波及範圍、危害後果往往無法預料和控制。

案例一:北京市昌平區支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0年2月,北京市昌平區北七家鎮人民政府按照統一部署,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在該鎮某小區西門設立防疫帳篷作為疫情防控工作站,嚴格核實登記小區出入人員、車輛。2月17日8時30分許,被告人支某某駕駛轎車在防疫工作站辦理進入小區登記手續時,認為登記時間過長,與現場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劉某某發生言語衝突。為發洩不滿情緒,支某某駕駛白色雷諾汽車加速衝撞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辦證群眾所在人群及防疫帳篷(用於防控人員辦公、休息、存放防疫物資,從外部無法看到內部情況),將防疫工作人員劉某某和邢某某直接撞入防疫帳篷並致帳篷坍塌,車輛被帳篷覆蓋。支某某在視線被遮擋的情況下,倒車後再次加速衝撞。兩次衝撞致劉某某手部、膝部多處挫傷,邢某某面部擦傷、右側鼻骨骨折以及體表擦挫傷,被損壞的辦公電腦、執法儀、體溫計等防疫物資價值人民幣6580元。案發時,現場有10多名疫情防控人員及辦理出入小區登記的群眾在支某某車輛周圍,支某某為發洩個人情緒,駕車衝撞人群和辦公帳篷,置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於不顧,性質惡劣,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案發當日,支某某被抓獲。次日,昌平區人民檢察院即派員提前介入。在提前介入階段,檢察官與公安機關積極溝通,引導偵查機關對車速、被害人傷情、現場財物損失等進行鑑定;擴大取證範圍,積極尋找現場證人並固定證人證言等。2月20日,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支某某,並於2月25日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3月12日,昌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公訴人圍繞犯罪事實、案件證據有針對性地發表公訴意見,同時對被告人開展了法庭教育。支某某當庭認罪服法,認可檢察機關的指控和量刑建議,並對受傷的疫情防控人員真誠賠禮道歉。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當庭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支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第九批)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第九批)

北京市昌平區檢察院承辦支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檢察官,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指控犯罪。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第九批)

二、抗拒疫情防控的故意殺人犯罪

【法律要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於拒不接受防控措施而殺害防控工作人員的,要作為故意殺人罪酌情從重處罰的情節考量。對這類犯罪案件檢察機關依法從嚴從快批捕、起訴,及時有力震懾犯罪分子,確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進,保護防疫人員的人身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案例二:河北省趙縣米某強、米某樂涉嫌故意殺人案

2020年2月20日下午14時30分許,被告人米某樂和其親屬等三人駕車從趙縣縣城購物返回至謝莊鄉大東平村,在村西口檢查點,防疫檢查人員要求三人登記個人信息,並接受體溫檢測。米某樂對此十分不滿,辱罵、威脅檢查人員,並將一杯奶茶投向檢查人員,檢查人員堅持讓其登記並接受體溫檢測。米某樂用手機聯繫其哥哥被告人米某強,隨後米某強攜帶匕首同父親米某瑞來到檢查點,斥責檢查人員。檢查人員韓某某站在車前再次要求米某樂三人登記個人信息並接受體溫檢測,米某樂便推搡韓某某,米某強隨即上前持匕首猛刺韓某某左胸二刀,米某樂繼續推搡,米某強又刺韓某某左胸一刀。韓某某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當日趙縣公安局立案後,趙縣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趕赴案發現場介入偵查並提出了意見建議,2月26日對米某強、米某樂批准逮捕。3月18日,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米某強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米某樂構成尋釁滋事罪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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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莊市檢察院案件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起訴階段通過遠程視頻提訊系統訊問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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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檢察院案件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批捕階段觀看現場監控並討論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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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監控錄像。

三、抗拒疫情防控的故意傷害犯罪

【法律要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辦理涉疫情暴力傷害案件過程中,要正確把握此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兩罪主觀故意不同,判斷主觀故意不能單憑口供,而應根據發案原因、犯罪人與被害人平時關係、作案時間和地點、行為發展過程、犯罪工具、行兇手段和情節、致人死亡(或未死亡)原因、犯罪人一貫表現和犯罪後態度等綜合分析判斷。

案例三:北京市東城區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

2020年3月14日下午15時許,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刑滿釋放人員)到北京市東城區一超市排隊結賬時摘下口罩,顧客段某某(男,歿年72歲)提醒其應當遵守防疫規定佩戴口罩,郭某某對此不滿,遂將段某某摔倒在地,並用雙手擊打段的頭頸部,致段某某受傷。郭某某又對阻止其離開現場的兩名超市工作人員進行毆打,後被當場抓獲。段某某因顱腦損傷,經救治無效於3月20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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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案件承辦檢察官召開會議討論案情。

3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以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請批准逮捕。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辦案組依法審查並調取了郭某某前罪判決書和案卷材料,核實其前科情況,就被害人的診斷證明和死亡原因聽取法醫專家意見,補強郭某某犯罪行為和危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證據材料,3月28日以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批准逮捕郭某某。同時,列明繼續偵查取證提綱,詳細說明補證方向和所證事項。下一步,檢察機關將對郭某某依法從嚴予以刑事追訴。

四、冒充疫情防控人員實施的搶劫犯罪

【法律要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在疫情防控期間,冒充防控人員,或者針對與防控疫情有關人員實施搶劫犯罪,造成群眾恐慌,嚴重影響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社會影響十分惡劣,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予以嚴懲,有力地震懾犯罪,堅決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同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要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提高辦案質量和訴訟效率、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制度優勢。針對案件反映出的疫情期間社會管理漏洞,如網上賭博等非法網站監管、社區人員的管控等問題,檢察機關及時向相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四:湖北省武漢市肖某某涉嫌搶劫案

2020年3月,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為償還因網絡賭博所欠賭債,預謀搶劫。3月10日下午,肖某某攜帶事先準備的封口膠帶、繩子、防護服等,開車至武漢市洪山區一花園小區,翻牆進入並於當晚藏在小區樓頂尋找作案目標。11日上午10時許,肖某某冒充社區工作人員到小區D座902室謊稱排查體溫,在取得被害人潘某某的信任進入室內後,趁其不備猛力擊打被害人的頭部致其倒地。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肖某某用力掐其頸部致被害人死亡。肖某某在屋內搜得人民幣、美元、日元現金,各國紀念幣若干,以及不同面額的購物卡等財物,後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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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漢市檢察院第一時間介入案件偵查,引導公安機關收集完善證據。

次日下午,肖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介入案件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圍繞作案現場情況、犯罪嫌疑人在小區的活動軌跡及其網上賭博等收集完善證據,並針對案件中所反映出的疫情防控期間網上賭博等非法網站的監管、社區人員管控、車輛通行證使用等管理問題,及時向相關單位提出了改進工作的檢察建議。3月21日,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對肖某某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冒充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入戶搶劫致人死亡,且搶劫數額巨大,其涉嫌罪行極其嚴重、情節極其嚴重,下一步,檢察機關將依法從嚴予以刑事追訴。

案例五:江蘇省南京市業某某搶劫案

2020年2月11日下午14時許,被告人業某某為償還因賭博欠下的網絡貸款,經事先踩點,攜帶水果刀、透明膠帶至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某小區,冒充疫情登記人員騙取被害人趙某某(女)開門,闖入室內持刀對趙某某威脅並用膠帶捆綁,劫得人民幣2000元。

業某某被抓獲歸案後,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2月21日對業某某以涉嫌搶劫罪批准逮捕。檢察機關聯繫了業某某近親屬,動員其親屬代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受理審查起訴後,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採用遠程視頻等方式對被告人進行告知、訊問,同時協調區司法局、看守所採用遠程視頻方式安排律師會見,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鑑於業某某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擬建議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和剝奪政治權利。業某某認可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在律師的見證下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月27日,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對業某某提起公訴。3月4日,江寧區人民法院使用“法院在線”APP以互聯網遠程視頻方式公開審理,當庭作出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和量刑建議。業某某認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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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檢察院承辦業某某搶劫案的檢察官,參加“四地四室”雲審判。

五、冒充新冠肺炎感染者實施的綁架犯罪

【法律要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檢察機關辦理綁架案件,注意把握綁架罪與搶劫罪的區別。首先是主觀方面不盡相同,搶劫行為人一般是出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實施的侵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而綁架行為人目的既可能是為勒索他人財物,也可能出於其它非經濟目的而實施的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其次是行為手段不盡相同,搶劫行為人一般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當場實施暴力劫財的行為,具有“當場性”;綁架行為人是以殺害、傷害被綁架人等方式向其親屬、其他人或單位發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不具有“當場性”。一般綁架罪的起刑點高於搶劫罪,處罰重於搶劫罪。

在疫情防控關鍵時期,對於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檢察機關根據在案證據準確把握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特徵,精準有力地打擊了犯罪,切實保障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案例六:江蘇省徐州市縱某某綁架案

2020年1月23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縱某某為償還個人欠款,經預謀在徐州市泉山區淮海西路,趁被害人郭某甲(女)獨自開門上車之機,蒙面持刀進入車內,冒充自武漢返回的新冠肺炎感染者,並以傳播病毒和同歸於盡相威脅,索要人民幣30萬元。因郭某甲無足額現金,縱某某強迫郭某甲通過微信、電話向親友籌集錢款。郭某甲在通話中明確告知親友其被新冠病毒感染者持刀挾持索要錢財,縱某某亦參與通話,並使郭某甲親友確信郭被綁架的事實。後郭某甲親友向郭銀行賬戶匯入30萬元。縱某某擔心網絡轉款會暴露個人身份,要求郭某甲取現,得知郭的銀行卡存放在家中,遂逼迫郭某甲通知其妹妹郭某乙將銀行卡送來。郭某甲家人報警。郭某乙將銀行卡送達後,縱某某要求由郭某乙交換作為人質,由郭某甲去銀行取現回來後贖回郭某乙。民警趁交換人質時將縱某某抓獲。

1月31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以縱某某涉嫌搶劫罪提請批准逮捕。檢察機關在作出批捕決定時,制定詳細補充偵查提綱,建議公安機關收集縱某某是否存在利用他人對被害人安危的顧慮,被威脅轉賬的證據。根據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改變定性,對縱某某以涉嫌綁架罪移送審查起訴。考慮到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泉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縱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月19日以涉嫌綁架罪對縱某某提起公訴並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2月21日,泉山區人民法院通過網絡視頻開庭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和量刑建議,當庭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縱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第九批)

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檢察院承辦縱某某綁架案的檢察官,通過遠程視頻出庭指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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