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亮劍” 以法律捍衛英烈名譽

看點:

英雄之法保英雄

●今年4月27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英雄烈士保護法。該法從五個維度規定了對英雄烈士的保護:一是確立紀念緬懷制度,在烈士紀念日和其他重要紀念日,國家和地方都要舉行紀念活動;二是確立了人民英雄紀念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制度;三是加強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宣傳教育,青少年學生是重點受教群體;四是實行英雄烈士的撫卹優待制度,規定撫卹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並且逐步提高;五是從行政、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強對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保護,建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制度。

●英雄烈士保護法明確,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面對侮辱、誹謗英烈的行為,我國各級檢察機關相繼“亮劍”。

5月21日,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對當地居民曾某汙衊烈士的行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譽權的民事公益訴訟。

巧合的是,同一天,在距離江蘇淮安500多公里的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也對暫住在該市開發區的網民徐某侮辱烈士的行為依法提起了侵犯英烈名譽權的民事公益訴訟。

英烈是一個民族歷史天空中的璀璨星辰,也是一個時代的精神座標。一個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沒有英雄。一個有前途的國家,不能沒有先鋒。為了捍衛英烈的名譽,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並於5月1日起施行。該法莊嚴宣告:“國家和人民永遠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為國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犧牲和貢獻。”並嚴令:“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英雄烈士保護法明確,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昨天你用生命捍衛我們,今天我們用法律保護你”,在英雄烈士保護法通過後,網絡上有文章打出這樣一句標題,深入到無數人的內心。值得注意的是,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英雄烈士保護法在規定英烈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的同時,明確賦予了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權力。

檢察機關相繼依法“亮劍”

5月12日下午,江蘇淮安市清江浦區某小區一幢高層住宅發生火災,消防戰士謝勇解救被困群眾時將自己的空氣呼吸器讓給向其求救的戰友使用,自己則因被濃煙燻嗆從高樓墜落,後經搶救無效不幸犧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謝勇為烈士並頒發了獻身國防金質紀念章。

淮安市人民檢察院對上述線索進行立案審查,收集相關證據,依法履行了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就是否對曾某侵害烈士名譽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徵求了謝勇烈士近親屬的意見。5月21日,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批准,淮安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曾某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目前,曾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無獨有偶。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區永樂店鎮德仁務村某公司廠房突發火災。在救火過程中,消防戰士張鑫不顧個人安危,冒著濃煙烈火,在火場南側的主攻方向鋪設水帶幹線,開闢攻堅滅火陣地,全力阻截火勢的蔓延。因廠區南側牆體突然倒塌,正在撲救的張鑫被牆體砸倒,被埋壓在碎磚瓦礫之中,因傷勢過重,後經搶救無效壯烈犧牲。4月24日,張鑫被北京市政府評定為烈士。

4月29日和4月30日晚,網民徐某在“新浪微博”上惡意辱罵北京通州火災中犧牲的消防戰士和北京人。徐某上述微博被網友截圖並大量轉發和評論,傳播廣泛,引發了網友的憤慨,造成了惡劣影響。煙臺市人民檢察機關通過新聞媒體報道發現上述線索後,高度重視,立即向山東省檢察院彙報,並迅速介入依法履職。5月8日,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對上述線索立案審查,收集相關證據。在徵求了張鑫烈士近親屬的意見之後,5月21日,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批准,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向煙臺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徐某在主流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烈士名譽。

捍衛英雄烈士榮譽與尊嚴,是健康社會的輿論底線、道德底線和法律底線。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這一定位決定了其可以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不特定人利益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制約。對侵犯英雄的言論及行為情節惡劣、影響巨大、危害嚴重的典型案例,檢察機關應行使公訴權主動介入,起到良好的社會示範效應和警示作用。在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呂景勝看來,檢察院介入英雄烈士保護具有極大的國家意義,彰顯出了公權力對國家主流價值觀的維護。

事實上,在英雄烈士保護法實施的當日,英雄董存瑞所在家鄉檢察院——河北省張家口市懷來縣人民檢察院就開展了檢查落實英雄烈士保護法專項行動。一是對縣內烈士陵園、董存瑞紀念館進行了檢查,發現烈士陵園並沒有向社會公眾開放;二是對網絡中詆譭、歪曲、醜化、褻瀆董存瑞英雄形象的網絡信息進行搜索排查,結果發現網站中依然存在大量詆譭董存瑞英雄形象的信息。

於是,次日,懷來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英雄烈士保護公益訴訟,通過訴前程序向懷來縣民政局、公安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民政局開放烈士陵園,供公眾瞻仰、悼念;同時要求公安局會同相關部門刪除詆譭、歪曲、醜化、褻瀆董存瑞英雄形象的網絡信息。

政法機關“該出手時就出手”

近年來,一些肆意詆譭、曲解英雄烈士事蹟的情況時有發生,“邱少雲事蹟是真的嗎”“黃繼光能否真的堵住槍眼”等種種言論,不僅褻瀆了為國捐軀的英烈,更讓烈士家屬們感到寒心。

2016年2月22日,“狼牙山五壯士”中葛振林之子葛長生、宋學義之子宋福保等人致信即將召開第四次會議的全國人大,呼籲儘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在發出呼籲之前,葛長生和宋福保一度為了父輩先烈們的名譽與被告洪振快對簿公堂。

沒有無數英雄烈士的犧牲和貢獻,就沒有今天中國人民的幸福生活。英雄是中華民族的脊樑。捍衛英烈名譽,責無旁貸,葛長生和宋福保等人的呼籲得到了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支持。在2017年的全國兩會上,有251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一些群眾來信提出建議通過立法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

今年4月27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英雄烈士保護法。該法從五個維度規定了對英雄烈士的保護:一是確立紀念緬懷制度,在烈士紀念日和其他重要紀念日,國家和地方都要舉行紀念活動;二是確立了人民英雄紀念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制度;三是加強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宣傳教育,青少年學生是重點受教群體;四是實行英雄烈士的撫卹優待制度,規定撫卹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並且逐步提高;五是從行政、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強對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保護,建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制度。

“制定英雄烈士保護法重在宣示國家和人民永遠銘記一切為中華民族和中國人民做出犧牲與貢獻的英雄烈士,表明了捍衛英雄烈士鮮明的價值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規劃室主任嶽仲明說。

英雄烈士保護法的一系列規定,構築起保護英烈的責任主體框架和懲處侵害英烈權益的全方位責任體系,為保護英烈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制度規範和法律保障。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涉及保護紅色經典傳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權益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紅色經典傳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權益,依法懲處褻瀆英雄烈士形象等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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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同樣需要英雄精神

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實施。新華社發表述評指出,貫徹實施好英烈保護法,以法律武器守護和捍衛英烈尊嚴,讓英烈精神融入血脈、常傳常新,必將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凝聚起奮鬥偉力。

英雄是民族最閃亮的座標,他們的事蹟和精神都是激勵我們前行的強大力量。“一個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沒有英雄,一個有前途的國家不能沒有先鋒。”曾幾何時,以“還原真相”為名歪曲歷史,以“不合常理”為名抹黑英雄的言論在網絡上反覆出現,引發了輿論如潮的譴責。

眾多有識之士紛紛指出,肆意歪曲歷史、褻瀆英雄烈士,既影響大眾認知、傷害公眾情感,更可能把國家歷史和民族精神引向虛無。國家的意志,回應著人民的情感與心聲。“制定英烈保護法,表明了我們捍衛英雄烈士的鮮明價值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規劃室主任嶽仲明說。

“國家和人民永遠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為國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犧牲和貢獻。”英雄烈士保護法,是一部字裡行間飽含著廣大人民對英雄烈士深切尊崇和緬懷的法律,更是一部構築起維護英烈權益“銅牆鐵壁”的法律。

“一切為中華民族獨立和解放而犧牲的人們,一切為中華民族擺脫外來殖民統治和侵略而英勇鬥爭的人們,一切為中華民族掌握自己命運、開創國家發展新路的人們,都是民族英雄,都是國家榮光。”習近平主席的話語蕩氣迴腸。

新時代的中國,同樣需要英雄精神。默默鑽研數十載的科技人員、堅守脫貧攻堅第一線的基層幹部、累倒在手術檯旁的醫生、對每個孩子都關懷備至的教師……英雄精神不僅體現為剎那間的生死抉擇,而且體現為經年累月的執著堅守。在日常工作中恪盡職守、在普通崗位上埋頭苦幹,每個人都可以成為“自己的英雄”。

有人說:“失去生命,並不是真正的死亡;真正的死亡,是被人徹底地遺忘。”“天地英雄氣,千秋尚凜然。”無論是哪一個時代,英雄的事蹟和精神都是激勵社會前行的強大力量。新時代,期盼“崇尚英雄”蔚為風尚,光榮永遠傳承,英雄永不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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