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講清“三期”女職工的辭退問題

文|周曙峰

我們都知道,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是受法律特殊保護的,不但享有產前假、產檢假、流產假、護理假等假期,可以領取生育津貼,還不能以“經濟性裁員”、“無過錯裁員”等理由被單位辭退。

但是,“三期”並不是女職工的免死金牌。如果“三期”女職工被證明達到了“過失性”辭退的條件,還是能被公司無償辭退的。

一文講清“三期”女職工的辭退問題

下面談一下“三期”女職工的辭退問題。

一、單位不能辭退“三期”女職工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即無過失辭退,包括醫療期滿、不能勝任、情勢變更)、第四十一條(即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患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內,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也不能解除合同。

3、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單位仍然不能解除合同。舉個例子,女職工三期內,公司搬遷,但是新辦公地址離女職工的住處很遠,上下班不方便,雙方未就新的協議達成一致。在此情況下,單位仍然不能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女職工的崗位已經沒有了,勞動合同又不能解除,公司只好養著女員工直至”三期“消失。

4、單位要經濟性裁員時,不得裁減在三期內的女職工。

5、在“三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期滿不得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按照法律規定,女職工在三期之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是不能到期終止,要延續至三期情形消失時才能終止。舉例:某女員工在合同到期後,單位宣佈和她終止勞動合同,但是此女職工發現自己懷孕了,可以要求單位恢復其勞動關係,她的訴求應該要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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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單位可以和女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並不禁止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同樣適用於女職工”三期“內。

在 “三期”內,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主動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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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位可以辭退“三期”女職工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情況的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同樣適用於“三期”內的女職工,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文講清“三期”女職工的辭退問題


綜上,單位不能以無過錯或者經濟裁員的理由辭退“三期”內的女職工,可以和“三期”內的女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以過錯性理由辭退“三期”內的女職工。除此之外,單位都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者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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