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清“三期”女职工的辞退问题

文|周曙峰

我们都知道,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不但享有产前假、产检假、流产假、护理假等假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还不能以“经济性裁员”、“无过错裁员”等理由被单位辞退。

但是,“三期”并不是女职工的免死金牌。如果“三期”女职工被证明达到了“过失性”辞退的条件,还是能被公司无偿辞退的。

一文讲清“三期”女职工的辞退问题

下面谈一下“三期”女职工的辞退问题。

一、单位不能辞退“三期”女职工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即无过失辞退,包括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第四十一条(即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也不能解除合同。

3、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仍然不能解除合同。举个例子,女职工三期内,公司搬迁,但是新办公地址离女职工的住处很远,上下班不方便,双方未就新的协议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单位仍然不能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的岗位已经没有了,劳动合同又不能解除,公司只好养着女员工直至”三期“消失。

4、单位要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减在三期内的女职工。

5、在“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得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之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是不能到期终止,要延续至三期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举例:某女员工在合同到期后,单位宣布和她终止劳动合同,但是此女职工发现自己怀孕了,可以要求单位恢复其劳动关系,她的诉求应该要得到支持。

一文讲清“三期”女职工的辞退问题

二、单位可以和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并不禁止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于女职工”三期“内。

在 “三期”内,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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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可以辞退“三期”女职工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情况的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文讲清“三期”女职工的辞退问题


综上,单位不能以无过错或者经济裁员的理由辞退“三期”内的女职工,可以和“三期”内的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以过错性理由辞退“三期”内的女职工。除此之外,单位都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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