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女人,
可能都会面临怀孕生子这一关卡,
这也是人生中相对重要的环节。
但是,
如果是在工作期间怀了孕,
相信肯定会有许多人担心待遇的问题。
2011年6月,
付女士入职某航空公司,
担任出纳一职,
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规定,
付女士的基本工资是1800元,
加上岗位工资每月共计6000元,
付女士在职期间航空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
2012年9月,
付女士怀孕,
之后一直坚持工作,
但是既然怀了孕,
那肯定是要进行产前检查的吧,
但每次付女士去产检的时候,
航空公司都将此事算作事假,
并扣发付女士相应的事假工资。
2013年6月5日,
付女士剖宫产下一女,
产假期间,
公司一直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付女士支付工资。
2014年6月3日,
付女士提起仲裁,
请求航空公司支付产检和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
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前检查的权利,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产检,
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由于航空公司未为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
因此付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应由航空公司承担,
工资标准也应该按照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水平,
本案中,
航空公司应该每月为付女士支付6000元。
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
特别是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有一系列的特别保护措施,
三期期间,
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
也应该顺延至三期满。
看完之后,
相信很多女性职工们可以放下心中的大石了吧?
开开心心去工作吧!
当然,
如果公司拒不履行以上职责,
那么欢迎随时来找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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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51ldw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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