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期间,待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作为女人,

可能都会面临怀孕生子这一关卡,

这也是人生中相对重要的环节。

但是,

如果是在工作期间怀了孕,

相信肯定会有许多人担心待遇的问题。

女职工“三期”期间,待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2011年6月,

付女士入职某航空公司,

担任出纳一职,

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规定,

付女士的基本工资是1800元,

加上岗位工资每月共计6000元,

付女士在职期间航空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

女职工“三期”期间,待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2012年9月,

付女士怀孕,

之后一直坚持工作,

但是既然怀了孕,

那肯定是要进行产前检查的吧,

但每次付女士去产检的时候,

航空公司都将此事算作事假,

并扣发付女士相应的事假工资。

女职工“三期”期间,待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2013年6月5日,

付女士剖宫产下一女,

产假期间,

公司一直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付女士支付工资。

2014年6月3日,

付女士提起仲裁,

请求航空公司支付产检和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女职工“三期”期间,待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

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前检查的权利,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产检,

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女职工“三期”期间,待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由于航空公司未为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

因此付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应由航空公司承担,

工资标准也应该按照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水平,

本案中,

航空公司应该每月为付女士支付6000元。

女职工“三期”期间,待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

特别是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有一系列的特别保护措施,

三期期间,

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

也应该顺延至三期满。

女职工“三期”期间,待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看完之后,

相信很多女性职工们可以放下心中的大石了吧?

开开心心去工作吧!

当然,

如果公司拒不履行以上职责,

那么欢迎随时来找我们。

女职工“三期”期间,待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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