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轉手”外籍女給人做老婆 攸縣法院判決:拐賣婦女罪

近日,攸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拐賣婦女案,被告人曾某因拐賣婦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4年,並處罰金3萬元。

2018年下半年,曾某在雲南旅遊時,認識了一名緬甸籍女子小麗(化名)。小麗告訴曾某,她可以將其他外籍女子,賣給中國需要娶老婆的男子。事後,曾某和小麗互相留了聯繫方式。

去年7月,小麗主動聯繫曾某,詢問是否有人需要找老婆。此時,曾某想到自己有個親戚一直未婚,於是讓小麗帶外籍女子來我省,雙方約定費用為12萬元。隨後,小麗帶來了泰國籍女子瑪麗(化名),曾某也如約支付了12萬元給小麗。可因為瑪麗是泰國人,語言交流存在障礙,且因為其他原因無法辦理結婚證,曾某的親戚最終不同意與瑪麗結婚。

之後,攸縣男子陳某主動聯繫曾某,表示有意與瑪麗結婚。7月24日,陳某以15.68萬元的價格,將瑪麗接走。

去年8月27日,瑪麗撥打報警電話,攸縣公安局成功將她解救。去年10月28日,曾某主動投案自首,並主動上交了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認為,曾某以出賣為目的,拐賣婦女一人,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婦女罪。案發後,曾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姦淫被拐賣婦女”等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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