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量刑標準及公安立案標準最新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之刑法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量刑標準及公安立案標準最新規定

拐賣兒童罪最高刑死刑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拐賣婦女、兒童罪之嬰兒、幼兒、兒童如何認定

(法釋〔2016〕28號)第九條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其中,不滿一週歲的為嬰兒,一週歲以上不滿六週歲的為幼兒。

拐賣婦女、兒童罪之公安機關立案規定

(法發〔2010〕7號)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9.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論案件是否屬於自己管轄,都應當首先採取緊急措施。經審查,屬於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10.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確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失蹤人員DNA數據庫

(法發〔2010〕7號)

12.公安機關應當高度重視並進一步加強DNA數據庫的建設和完善。對失蹤兒童的父母,或者疑似被拐賣的兒童,應當及時採集血樣進行檢驗,通過全國DNA數據庫,為查獲犯罪,幫助被拐賣的兒童及時迴歸家庭提供科學依據。


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量刑標準及公安立案標準最新規定

失蹤人口dna庫


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區分認定

(法發〔2010〕7號)

16.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7.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介紹婚姻收取介紹費能構成拐賣婦女罪嗎?

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以出賣為目的的倒賣外國婦女的行為是否構成拐賣婦女罪的答覆

(〔1998〕高檢研發第21號 1998年12月24日)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吉檢發研字[1998]4號《關於以出賣為目的倒賣外國婦女的行為是否構成拐賣婦女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其中作為“收買”對象的婦女、兒童並不要求必須是“被拐騙、綁架的婦女、兒童”。因此,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販賣外國婦女,從中牟取非法利益的,應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但確屬為他人介紹婚姻收取介紹費,而非以出賣為目的的,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從輕處罰的情形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量刑標準及公安立案標準最新規定

關注原東峰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