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析併購交易中增資協議的關鍵條款

根據併購方式選擇的不同,併購交易文本也會相應的分為增資協議、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增資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相結合的形式。本文主要分析併購交易中增資協議的關鍵條款。

一、交易價格條款

是商業談判的主要條款,從法律的角度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之間的數字聯繫:

(1)公司估值

(2)增資款

(3)註冊資本

對於公司估值會涉及投前估值和投後估值的問題,計算投前估值和投後估值的目的在於,這些內容要體現在增資協議的條款當中。

條款示例:

雙方確認,投資方本次投資總額為人民幣【】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用於認購公司新增發行的【】萬元註冊資本,其中【】萬元計入公司註冊資本,【】萬元計入公司資本公積。本次投資完成後投資方持有公司【】的股權,即【】萬元註冊資本出資額。

二、交割條件條款

關於交割條款,一般涉及到股權交割和款項交付兩個方面,而這其中有四個需要注意的操作點:

(1)協議生效的時間

(2)股權交割時間

(3)款項交付時間

(4)工商變更時間

三、投資方權利條款

此條款是投資方最關心的條款之一,也是協議中最重要的條款之一,通常可以概括為以下四類:

(1)進入條款

(2)公司治理條款

(3)退出條款

(4)其他條款

四、分紅權條款

法律規定:

《公司法》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條款示例:

公司、實際控制人保證並促使其他股東同意,在本協議項下投資完成後,公司應每年向投資方進行分紅,投資方享有不低於公司原股東標準的分紅權。如投資方當年不要求分紅,則該部分分紅額度滾存至下一年度。

五、知情權條款

法律規定:

《公司法》33條: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條款示例:

公司向投資方提交以下信息資料:

(1)公司應在每月15日前向投資人提供上月的財務報告、經營報告和銀行對賬單;

(2)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之內,提供季度財務報表;

(3)在年度結束之後的90天內應提供經營報告和經投資人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認無誤的合併財務報表;

(4)每一財務會計年度的12月15日前,提供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

(5)所有財務報表必須按照中國會計準則編制;

(6)應投資人要求,創業投資領域行業慣例所適用的公司信息。

公司的CFO或財務負責人應當負責向股東及董事會及時提供以上信息。此外,投資人有權檢查公司和附屬公司的設施、賬目和記錄。為降低公司財務風險,投資人有權利隨時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核查,必要時進行審計,並對財務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反稀釋權

條款示例1:

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前,若公司在本次交割後以低於本交易的估值發行股份,則本交易的價格將相應調整為新發行股份的價格。

條款示例2:

在投資方為公司股東期間,公司如新增註冊資本,且其認購價格(“新低價格”)低於本次投資方的股權認購價格(經董事會批准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除外),則投資方有權選擇按如下任一方式執行:(1)以同等價格進一步獲得部分或全部的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2)投資方有權要求公司實際控制人向投資方提供如下金額的補償,補償方應在收到投資方的書面通知後的【】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以現金方式履行補償款支付義務:補償金額=(【】元-新低價格)×投資方所持註冊資本×(1+【】%)×投資方實際投資天數(即投資款到帳日至補償款實際支付日之間的天數)/360天。

七、估值調整條款

通常被稱為對賭條款,簽訂主體應為公司原股東而不是公司。如果要以公司為簽訂主體,根據最高法的案例傾向(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號),公司不會承擔對賭責任。

八、優先認股權

條款示例:

投資完成日後,公司擬增加註冊資本的,投資方有權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註冊資本,且購買的價格、條款和條件應與其他潛在增資方相同。具體而言:……

九、優先受讓權和共同出售權

條款示例:

本次投資完成後,若實際控制人計劃向任何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則必須首先書面通知投資方出售的詳細條件(“轉讓通知”),並應賦予投資方下述的權利。

投資方有權在收到轉讓方轉讓股權的轉讓通知後十五(15)個工作日內,決定行使或不行使如下權利:

(1)以轉讓通知中記載的股權轉讓的價格和條件購買全部或部分轉讓方擬轉讓的股權;

(2)投資方可行使共同售股權,即按照轉讓通知中記載的股權轉讓的價格和條件,向受讓方出售其所持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如該第三方不願購買投資方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則其他股東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其所持有的全部和部分公司股權……

十、限售權

條款示例:

未經投資方書面許可,公司原股東不得轉讓所持股權給其他企業,否則實際控制人按【】%年息回購投資方持有的全部股權(計息期間為自投資方每筆投資款支付至公司賬戶之日起算至實際控制人返還支付全部股權回購款之日止)。

十一、優先清算權

法律目前沒有規定優先股和普通股的劃分,如果實踐中每一輪投資人都設置優先清算權則清算順序需要在增資協議中約定以明確。

十二、領售權

條款示例:

在本輪融資交割結束N年後,如果超過2/3的A類優先股股東和董事會同意出售全部或部分股份給一個真實的第三方,並且每股收購價格不低於本輪融資股價的N倍,則此優先股股東有權要求其他股東,其他股東也有義務按照相同的條款和條件出售他們的股份(全部或按相同比例),如果有股東不願意出售,那麼這些股東應該以不低於第三方的價格和條款購買其他股東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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