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想要“親上加親”?先看看婚姻法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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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傳統文化中,

有“親上加親”的說法。

時至今日,

基層社會仍有這種觀念。

然而,

今時不同往昔,

我國《婚姻法》明確

將近親結婚列為禁止情形。

到底多“近”

才算《婚姻法》規定的“近親”?

下面這個案例告訴你!

案例中人物皆為化名

上法院,起訴離婚

2008年,

王娜與李剛相識相戀,

當年領了結婚證,

辦了結婚儀式。

婚後,

兩人共育一子一女。

此後十年,

兩人感情一直不和。

2018年,

婚姻走向盡頭,

王娜向法院起訴,

請求離婚。

另查明,有其他隱情

法院立案後,

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

二人在敘述

結婚經過時,

均提到的一個情況,

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原來,

王娜的母親與

李剛的母親

系同父異母的姊妹。

王娜和李剛

實際上是表兄妹關係。

經審理,判決婚姻無效

獲悉這個特殊情況後,

法官認為,

王娜與李剛是表兄妹關係,

屬於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

應禁止結婚。

基於此因,

法院宣告

王娜與李剛的婚姻無效。

雙方就其子女和共同財產

另達成調解協議。

以案說法

結合本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結合本案

王娜和李剛在庭審中均自認兩人母親系同母異父的姊妹,在血緣和法律上均屬於兄弟姐妹關係。王娜和李剛為表兄妹關係,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的規定,應禁止結婚。王娜和李剛已辦理了結婚登記,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認定婚姻無效。

法官寄語

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直系血親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即禁止近親結婚。該規定一方面是基於優生優育的考慮,受遺傳基因的影響,夫妻如果血緣太近,容易將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另一方面是基於倫理道德的要求,近親結婚容易造成親屬身份上和繼承上的混亂。因此,婚姻自由雖該提倡,但法律底線更應遵守!

作者 / 秀山縣法院 甘國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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