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控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檢舉控告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如實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況和證據,對檢舉控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誇大、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二)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個人的合法權利;

(三)接受黨組織、單位的正確處理意見,不得提出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要求;

(四)對反饋的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保密;

(五)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本文源自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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