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舞蹈作品的著作權法保護——以浙江衛視《千手觀音》事件為例

淺析舞蹈作品的著作權法保護

——以浙江衛視《千手觀音》侵權事件為例

王珏 浙江杭知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2月15日,關曉彤與心靈之聲殘疾人藝術團在浙江衛視《王牌對王牌》節目中合作演出《千手觀音》(下稱“王牌版《千手觀音》”)刷屏微博。但在節目播出不久,中國殘疾人藝術團在微博上發佈《侵權聲明》稱王牌版《千手觀音》未經授權,侵犯中國殘疾人藝術團的著作權,且該節目還存在署名錯誤的情形。(圖一)

淺析舞蹈作品的著作權法保護——以浙江衛視《千手觀音》事件為例

圖一

隨後浙江衛視《王牌對王牌》節目組做出回應,對中國殘疾人藝術團致歉,並稱此事件雙方正在良好協商中。(圖二)

淺析舞蹈作品的著作權法保護——以浙江衛視《千手觀音》事件為例

圖二

該事件發生後,網上對王牌版《千手觀音》的表演者關曉彤一片罵聲,筆者看來,關曉彤這次挺冤的。本文無意為關曉彤“洗白”,但就此事的發生以及網民輿論方向,反映出的是大眾對著作權法相關制度的不瞭解,特別是這次事件涉及到的“舞蹈作品”,更是平時很少接觸到的作品類型。本文將以此事件為例,介紹舞蹈作品基本概念及著作權法相關制度。

一、什麼是舞蹈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感情的作品”。

舞蹈作品不同於舞蹈作品的表演。在此次事件中,中國殘疾人藝術團主張享有《千手觀音》的著作權,並不是指其對2005年春節聯歡晚會上演出的《千手觀音》節目視頻享有著作權(雖然也存在著作權歸屬的問題,但不是本文說的舞蹈作品的著作權),而是指其對《千手觀音》舞蹈的整體動作設計、編排形成的舞蹈作品享有著作權,把演員和場地換了,在春晚或其他任何場合演出《千手觀音》,只要這套動作編排沒變,都是對《千手觀音》舞蹈作品的表演。舞蹈作品的載體可以是設計草圖、照片、視頻等,而不僅僅是由一群舞蹈演員“跳”出來。

舞蹈作品不同於戲劇作品。戲劇作品是指可用於演出的戲劇的劇本,雖然戲劇的演出中也有動作,但戲劇作品本身並不是設計、編排動作,戲劇作品的基本表達手段是語言文字。

舞蹈作品不同於廣播體操。雖然廣播體操也是對動作的編排設計,但一般認為廣播體操“不是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本質上屬於一種健身方法、步驟或程序”(參見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書(2012)西民初字第14070號)。

二、誰是舞蹈作品的作者/著作權人?

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但如何認定創作作品的公民?

舞蹈作品的創作過程類似電影作品,一部電影的完成也是多人共同創作,但不同於舞蹈作品的是,著作權法明確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雖然司法實踐中對電影作品的“製片者”身份認定多有爭議,但至少形成了一套認定著作權人的標準(參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10.4條)。對於舞蹈作品,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特殊規定,著作權人的認定較為困難。

一般認為,編導屬於舞蹈作品的作者,因為編導的職責在於編排設計舞蹈動作,並指導舞蹈演員完成排練演出(雖然有時候編導也會指派其他人對舞蹈演員排練進行指導,但不影響編導對舞蹈動作的設計編排的創作地位,排練演出只是對舞蹈作品的表演結果,而不是對舞蹈作品的創作過程)。

本次事件中,《千手觀音》的作者是張繼鋼,享有署名權等著作權人身權,中國殘疾人藝術團是著作權人,享有複製權、改編權、表演權等著作權財產權。

三、王牌版《千手觀音》侵犯了《千手觀音》哪些權利?誰是侵權人?

著作權侵權判斷的一般原則是接觸可能性和實質性相似。

《千手觀音》在中國的知名度不言而喻,而且本次事件中,浙江衛視稱是為了致敬春晚《千手觀音》。“致敬”並不是法律上的免責理由,相反的是,“致敬”也更加證明浙江衛視《王牌對王牌》節目組是接觸到《千手觀音》的,“接觸可能性”不言自明。

王牌版《千手觀音》是否與《千手觀音》相似則需要將二者進行比對,對舞蹈作品的比對不同於文字作品、音樂作品,因為舞蹈作品是一個綜合性的作品。比對舞蹈作品時,既需要比對靜態姿勢、又需要比對動態動作等,同時將一些舞蹈通用動作剔除,僅比對獨創性的部分。(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書(2006)海民初字第26765號)

侵權成立後,再判斷涉嫌侵犯了哪些權利。

第一,在節目播出時未署名“張繼鋼”,侵犯了張繼鋼的署名權(不過這一點應由張繼鋼主張,而非中國殘疾人藝術團)。

第二,王牌版《千手觀音》涉及對《千手觀音》的改動。根據改動的部分有多少,改動的獨創性有多高,有無產生新作品等,可能涉嫌侵犯修改權或改編權。若沒有產生新作品,則涉嫌侵犯修改權(這也屬於著作人身權,由張繼鋼主張)。若產生新作品,則涉嫌侵犯改編權。

第三,王牌版《千手觀音》還涉嫌侵犯《千手觀音》的表演權。表演權是指“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浙江衛視邀請關曉彤和心靈之聲殘疾人藝術團表演《千手觀音》系對該舞蹈作品的表演,未經授權,涉嫌侵犯表演權。

第四,王牌版《千手觀音》上傳網絡,還涉嫌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第一,關曉彤和心靈之聲殘疾人藝術團是否承擔責任要看他們與浙江衛視簽署的合約。一般而言,關曉彤和心靈之聲殘疾人藝術團作為受邀演出嘉賓,其與浙江衛視簽署的合約,應當會約定對發生侵權由浙江衛視承擔責任,並要求浙江衛視對存在的知識產權授權許可問題進行合規檢查。

第二,《王牌對王牌》節目組不是責任承擔的主體,因為在法律上,節目組並不是是獨立的主體。《王牌對王牌》節目的製作方浙江衛視(浙江廣播電視集團)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四、類似事件的風險防範

權利人:著作權案件中,權利人的風險之一在於難以自證。如前文所述,舞蹈作品的創作是多人共同完成,作者及著作權人也可能不是同一個主體。因此在創作舞蹈作品的初期,就要對相關著作權歸屬進行完善的約定。在創作過程中,留存好創作底稿、創作記錄等能夠證明創作過程的證據。

演出嘉賓:嘉賓參加綜藝節目,演唱歌曲、表演舞蹈等才藝展示在所難免,但若不處理好相關授權,翻唱他人歌曲、表演他人的舞蹈均屬於侵權行為。一般情況下,演出嘉賓需要與節目製作方約定由節目製作方處理知識產權的授權問題,由節目製作方保證無侵權風險,並約定一旦發生侵權,由節目製作方承擔全部責任。但嘉賓本人及團隊還是應當對相關授權嚴格把關,一旦發生侵權,即使法律上不用承擔責任,但還是會對嘉賓本人的聲譽產生不良影響。

節目製作方:不只是舞蹈節目或者翻唱歌曲,在實踐中,節目製作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無處不在。比如節目使用的字體、插畫、背景音樂、動畫等,作為節目製作方,應把控好節目製作過程中各種元素的使用風險,要求製作團隊提高法律意識,特別是後期製作團隊。

五、結語

娛樂節目侵權事件時有發生,但大多數的侵權都是可以避免的,遺憾的是因為種種原因,最後仍然發生侵權,導致對簿公堂或者在網絡炒作。

本次事件中,浙江衛視聲稱是為了“致敬”,既然是致敬,那為何連基本的授權許可工作都沒做好?這樣的致敬有幾分尊敬?

娛樂繁榮,文化繁榮,無疑有利於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但娛樂市場、文化市場更需要的是合法合規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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