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Balance告“NEW·BARLUN”案,是不正當競爭還是商標侵權?


New Balance告“NEW·BARLUN”案,是不正當競爭還是商標侵權?

熊超 律師

2020年4月16日上午,上海浦東區法院對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NEW·BARLUN”品牌方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停止對“New Balance”品牌方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公開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80萬元。

這個案件中抓眼球的因素,算屬該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判決的1080萬元賠償金。當然,支持賠償金額也需實際證據支撐,正如判決中提到“但現有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超過了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500萬元”,故法院依照誠信公平等原則綜合判決1080萬元賠償。不過,本案的處理有個一般法律通屬之疑問,即本案為什麼是不正當競爭案件而非商標侵權案件?畢竟案情中兩個主體間,字母N實在構成近似,又與“康帥傅丶王老古丶白事可樂丶營養抉線丶伊列酸酸乳丶旺子牛奶丶麥肯雞丶KFG丶周住牌丶日貓丶治治香瓜子丶六大核桃丶澳麗澳丶雷碧丶大日兔丶HIKE丶PAMA。。。還有全庸”等等又有何區別?

我們就本案可能會涉及的幾個問題,進行簡易論述,如下:

一、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案件的大致區別是什麼?

從法理來說,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解決的是不同的法律關係。但是,在實踐中又往往交叉重疊適用,讓很多當事人也很難把握,正如此案一般。其實,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區別主要是概念不同,適用的法律制度不同等,如下:

1、基本定義不同: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市場參與者採取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去爭取交易機會或者破壞他人的競爭優勢,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商標侵權通常是指模仿他人已註冊的商標來銷售相同產品。兩者有些相同近似。

尤其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中,即“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2、適用法律不同:不正當競爭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侵權等適用《商標法》。

3、法律後果不同: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0萬元以下的賠償。

《反不正當競爭法》17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為什麼“紐巴倫”案件為不正當競爭案?而法院判決紐巴倫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1080萬元,有何依據?

講完了不正當競爭與商標侵權的區別後,我們聊聊紐巴倫案件的具體問題:

1、為什麼“紐巴倫”案件是不正當競爭案而非商標侵權?

其實,本案為不正當競爭案並非商標侵權案件的基本點在於,被告紐巴倫公司已經依法取得了斜槓N字母註冊商標專用權(第997335號、第4236766號)。正如其在抗辯意見中提及,其享有相應字母商標的專用權,故主張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所以,原告新百倫公司即採用《反不正當競爭》之6條的規定,進行訴訟。因為,在共同擁有註冊商標的基礎上,無法硬性判斷商標的侵權情況!

2、法院判決1080萬元人民賠償依據是什麼?

原告在本案中實際起訴賠償為除合理性開支外3000萬元人民幣,

但是法院實際判決賠償金額1000萬元,合理性開支80萬元。其做法也已經考慮了“New Balance”的社會知名度,以及案件中原告提出的實際損害損失證據。即法院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規定,認為被告,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外,紐巴倫公司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實際損失及紐巴倫公司獲利數額均不能確定,但現有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超過了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500萬元,法院綜合原告鞋兩側N字母裝潢知名度較高以及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時間較長、範圍較廣、主觀過錯較為明顯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1000萬元,並對8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予以全額支持。

所以,從目前現有不正當競爭案件賠償金額實例來看,該賠償金額尚屬踐較高水平。(2019年6月,海淀法院判決搜狗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為三案原告公開消除影響,向奇虎公司、百度公司各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等,向動景公司和神馬公司共賠償2000餘萬元。涉及賠償金額累計達2500萬元。)

誠信原則、公平原則乃我國民法之基本原則,違反者當然應當承擔難逃之責任。

熊超 律師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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