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師大教授陳鵬:重新確立教師的法律地位是《教師法》修訂的核心問題

199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是國家立法機關在教育領域頒佈的以教師群體為特定立法對象的部門法律,其目的既要“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又要“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這必然涉及教師的法律地位問題。從世界範圍來看,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將教師規定為國家公務員,英美法系國家多將教師規定為公務僱員,而私立學校的教師一般為僱員。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基於特殊的國情考量,將教師的身份規定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更加強調教師作為專業人員的不可替代性。雖然在後續法律條文的表述中也強調了教師身份的公共性,但從立法的側重點來看,法律更加強調教師的專業性,《教師法》其他章節也主要是圍繞教師的權益保障和素質提高進行法律規制的。

陝西師大教授陳鵬:重新確立教師的法律地位是《教師法》修訂的核心問題

本文作者:陝西師範大學教育學院院長陳鵬教授(右)

“國將興,必貴師而重傅;貴師而重傅,則法度存。國將衰,必賤師而輕傅;賤師而輕傅,則人有快,人有快則法度壞。”(荀子·大略)尊師重教,事關國家的興衰存亡,《教師法》以立法形式規定“全社會都應尊重教師”,這無疑是國家推動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戰略決策。回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教育事業的輝煌成就發現,教師積極性、創造性和無私奉獻精神的持續激發,為國家培養了數以千萬計的各級各類人才,奠定了國家現代化的人力資本基礎。但同時,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一些現實問題和矛盾也日益突出。東西地區之間、城鄉之間、學校之間教師配置的不均衡成為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制度瓶頸;高中階段、高等教育階段教師的無序流動使農村中學、西部高等學校發展面臨人才危機,進而影響到國家教育發展整體佈局,甚至影響到國家鄉村振興戰略和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教師工資待遇在現實中沒有得到有效落實……這些問題都直接或間接地與教師的法律地位有關。

教師的法律地位決定著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決定著教師與其他主體法律關係的性質和法律救濟的方式。《教師法》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教師具有專業人員的專業權利;教師資格制度是教師與教育行政部門之間的教育行政許可行為,具有隸屬性行政法律關係,教師職務制度實質上也是政府與教師之間的行政法律關係,也就是說,

教師與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在資格獲得和教師職務評審過程中,具有行政管理關係。但教師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國家幹部,政府已經沒有直接委派教師的權力。因為教師作為專業人員,學校與教師的關係是聘任關係,不是任命關係,突出了學校辦學自主權與教師的專業權利,政府的責任是制定聘任規則,但這一制度設計直接導致政府的師資配置能力下降,進而在實踐中產生若干問題。所以,《教師法》修訂的核心問題是對教師法律地位的重新確定。

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對於教師隊伍建設問題高度重視。2018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突顯教師職業的公共屬性,強化教師承擔的國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務的職責,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確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保障和管理。” 這一規定不同於《教師法》中教師是 “專業人員”的法律定位,強調 “公辦中小學教師要切實履行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義務,強化國家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和教育責任”,將教師職業的公共屬性、教師的國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務職責放在首位。

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意味著教師的權利與義務要重新設定。在強調教師職業的專業性的同時,必須明確教師,特別是公辦中小學教師職業的公共屬性。政府與教師的行政許可關係、職務評審關係必須強調教師履行國家公職的義務。教師聘任制應該更多地體現為行政隸屬的性質,突出政府在教師資源配置過程中的支配地位,使教師在區域間合理有序流動成為常態。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在教育教學過程中行使教育懲戒權也具有了法律基礎,教師的政治地位、經濟地位、社會地位和教師職業吸引力也將得到顯著提升,尤其是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均衡配置、教師的工資待遇等社會熱點問題將有望得到解決。這些都將對我國教育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產生深遠的歷史影響。


陝西師大教授陳鵬:重新確立教師的法律地位是《教師法》修訂的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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