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規定:教師應當履行相應義務之淺談教師觀

不管是考取教師資格證,亦或是參加教師招聘考試,均要求考生熟悉並瞭解《教師法》。《教師法》中不僅規定教師的權利,同時也明確規定教師應當履行相對應的義務。在教師資格證筆試或者教師招聘筆試中,《教師法》相關內容都有設過考點,並且按照往年考情分析,多於教師觀結合一起作為筆試重點進行考察,今天我們就來淺談教師觀。點擊文末【瞭解更多】,看其他教師相關諮詢。

《教師法》規定:教師應當履行相應義務之淺談教師觀

《教師法》與教師觀

在我們新課程改革背景下,教師觀與之前有所不同,包括教師角色的轉變以及教師行為的轉變。

一.教師角色的轉變(總結為:學生反建社)

(1)從教師與學生的關係看,新課程要求教師是學生學習和發展的促進者(學生);

首先,教師應該把激發學生學習的動機,指導學生的學習方法,組織管理和指導學生的學習過程,培養學生自主學習、合作學習的能力作為自己工作的主要目標。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注重培養學生的發現和探究能力以及實踐動手能力,激發學生的創造潛能,引導學生學會學習、合作、做事、做人。

其次,現代社會的發展要求教師不僅僅是向學生傳播知識和社會規範,更要關注學生人格的健康成長與個性發展,真正成為學生髮展的促進者。

根據我國《教師法》,規定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之一,就要要求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因此我們的教師觀中要求教師並不是簡單的教授學生書本知識,更多的是要“教書育人”,要教導學生如何做人,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2)從教學與課程的關係看,新課程要求教師應該是課程的建設者和開發者(建);

首先,新課程要求教師要整體理解基礎教育課程的結構系統,熟悉國家課程方案,理解國家課程、地方課程、校本課程的關係,理解課程實施中從“專家課程”到“現實課程”的轉變過程,正確認識教材在課程中的地位和功能,變過去習慣的“教教材”為“用教材教”,創造性地使用國家課程教材,積極進行國家課程地方化、校本化的實踐探索。

其次,積極參與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的建設,培養開發課程、評價課程、主動選擇和創造性地使用新課程教材能力。

(3)從教學與研究的關係看,新課程要求教師應該是教育教學反思的研究者(反);

新課程要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以研究者的心態置身於教學情境中,以研究者的眼光審視和分析教學理論與教學實踐中的各種問題,對出現的教學問題進行研究,總結經驗,並形成規律性的認識。

(4)從學校與社區的關係來看,新課程要求教師應該是社區型的開放教師(社)。

隨著學校教育社區化,社區生活教育化,新課程特別強調學校與社區的互動,重視挖掘社區的教育資源。因此,教師的角色不能再僅僅侷限於學校和課堂,教師不僅是學校的一員,而且是整個社區的一員,是整個社區教育、文化事業建設的共建者。

二.教師行為的轉變(總結為:你我他它)

(1)在對待師生關係上,新課程強調尊重、讚賞(你);

首先,教師必須尊重每一位學生做人的尊嚴和價值,尤其是對於學習成績不好的學生,有缺點和過錯的學生,不能體罰學生、訓斥學生、羞辱、嘲笑以及當眾批評學生。

其次,教師要學會讚賞每一位學生。

《教師法》中規定:教師應當履行義務之一便是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作為一名教師,不應該體罰學生,怒罵學生,要尊重學生的獨立人格;對待學生要關心愛護的態度,而不是隨意打罵。

(2)在對待教學上,新課程強調幫助、引導(它);

教師的本質在於引導,引導的特點是含而不露,指而不明,開而不達,引而不發;引導的內容不僅包括方法和思維,也包括價值觀和做人。

(3)教師在對待自我上,新課程強調反思(我);

按教學的進程,教學反思分為教學前、教學中、教學後三個階段。教學反思是教師專業發展和自我成長的重要因素,促使教師形成自我反思的意識和自我監控的能力。

(4)在對待與其他教育者的關係上,新課程強調合作(他)。

不同年級、不同學科的教師要相互配合,齊心協力地培養學生,使各學科、各年級的教學有機融合、相互促進。

以上就是《教師法》和教師觀中對於我們廣大教師義務的相關規定以及具體做法,作為一名教師,我們對學生成長道路的影響之大,更加凸顯教師的重要性以及它背後所代表的意義和責任,因此我們要遵守《教師法》以及要遵循新課改下的教師觀。點擊文末【瞭解更多】,看其他教師相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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